大法官第617號釋憲文將《刑法》第235條適用範圍限縮在「硬蕊」與「軟蕊」商品,前者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情節,不具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後者則指除硬蕊之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禁止猥褻品的本質,就是多數以法律禁止少數觀點」
然而,許玉秀在不同意見書中強調,「法律禁止猥褻品的本質,就是多數以法律禁止少數表達多數所不同意的觀點而已。為了保障青少年,為了維護拒絕接收閱聽的權利,法律可能用時間、地方、方法等條件『限制』猥褻品,卻不可根本禁絕『猥褻表述』在相互同意的成年少數性文化族群之間公開傳遞。」
「這點其實涉及了言論自由最最核心的價值,如果多數只是因為多數,就有禁止少數觀點或意見表達的正當性,那麼如何說明在『猥褻表述』之外,多數不能用同樣的論理方式禁止少數發表並非『猥褻』的意見?又如何阻擋政府用違反多數性文化觀點做為理由來掩飾其禁止政治異議者的發言? 」
大法官會議基於兒少保護,在2006年的釋憲並未針對《刑法》第235條「公然散佈猥褻物品罪」做成違憲解釋,然而,針對「猥褻」的定義,行政機關過去幾年也沒有依照釋字第407號與第617號解釋的精神,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前提下,隨時檢討」,20年後,劉育豪事件,《刑法》第235條成了衛道人士指控國小性平教育「散布猥褻物品」的血滴子;《廣播電視法》授權訂定的《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則透過「新聞自律」,讓電視台內部形成寒蟬效應,凡是有可能有「性行為、色慾、裸露或具性意涵」之虞的內容,全部先打馬賽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