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女學生在台遭擄往生案,據媒體報導,落網的梁姓嫌犯表示是想要性侵才擄人,但上次用手拉人「拉不走」,這次才改用麻繩,「結果不小心就把人勒死」。
假設梁嫌所述為事實,那其可能涉犯性侵與過失致死罪,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據報導,檢方卻是以故意殺人罪聲請羈押,若檢方認定方為事實,則性侵又故意殺人,依法可以判處死刑,一來一往間相差非常多。
然不可否認的是,認定梁嫌故意殺人,在目前才是最政治正確的結果。此前鐵路殺警案的承審法官因判決無罪被各界痛罵為恐龍之事仍歷歷在目,現在本案被害人為外籍生,事涉台灣國際形象而為各界矚目,連政府高官都紛紛表態道歉了,判梁嫌死刑應才是符合社會大眾及家屬之期待。
但話又說回來了,我們切不可忘記西哲蘇格拉底是怎麼死的,雖然蘇格拉底本身沒有錯,但是在雅典人民公審之下,仍舊被判了死刑。是以「多數決」未必即等於「真理」,這也是為何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我們要服從多數,但仍應尊重少數的道理。在鐵路殺警案中若沒有精神鑑定報告為佐證,法官會率爾判決無罪而自陷於遭各界唾罵的窘境嗎?事實上,不採判決後果考量法,而依證據勇於以良心判案的法官,才是在台灣這個「司法保守主義」的社會中應該被讚揚的。
以筆者承辦過的一件選舉無效案為例,中選會臨時召開會議採用「傳真投票」法,認定某被判刑後潛逃,待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再行參選之人符合參選資格,被監察院調查認定有違法塗改會議決議之情事。或因選舉無效之訴勝訴後必須重選,不論行政機關或參選人均須再耗費相當資源(在這種後果考量法之下,台灣目前還沒有一件選舉無效之訴贏過),或承審法官也沒有道德勇氣敢判原告勝訴創造歷史,才絞盡腦汁想出一個無法服眾的判決理由:告中選會的部分駁回,因為中選會不是主辦的選委會,告地方選委會的部分無理由,因為地方選委會只是承中選會之命辦事。這種理由讓人索難理解,如果中選會的行為違法,地方選委會承中選會之命辦事就會突然變成合法?顛覆了所謂的「毒樹果實原則」;中選會身為合議制機關卻可不開會而「傳真投票」,遭監察院調查認定違法塗改決議,但也沒有人需要負責,這就是「司法保守主義」運作下的結果。
一個有道德勇氣判決的法官對於個案正義的維護是多麼重要的一件事!但是沒什麼人會關心這種事,大部分人關心的只是判決是否符合主流民意,就像判蘇格拉底死刑的雅典公民。雅典最引以為豪的民主制度恰恰扼殺了雅典最彌足珍貴的精神財產。
其實,一般民眾有時會錯罵好法官為恐龍,卻忽略了真正的恐龍法官而不罵。以刑事案件而言,因為刑案違反社會倫理的特性,一般民眾能夠很直覺的判定對錯,例如殺人案件,一般民眾通常會直覺就是加害人的錯,像這種類型的案件,民眾的關注度會比較高,一旦判決結果違反了自己的直覺,甚至會出現外行指導內行的情況 ; 但在民事案件,未必違反一般社會倫理性,態樣比較複雜多端,有些法官久居廟堂之上,不知民間運作實況,而一般民眾對於民事案件的型態沒有接觸過的,對其屬於全然陌生的領域,無法直覺反應,自然也難以對法官下指導棋,像這種類型的案件,民眾的關注度甚低,造成有些恐龍法官的現象都不為人所知,但這部分卻長期被社會忽略,甚至目前的國民參審制都只限於刑事案件,而不包括民事事件。事實上,有些民事事件因為不當判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絕不亞於刑事案件,但卻不為社會所普遍重視,這才是未來應該要檢討改進的。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