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在彭婉如命案發生前不到一年,我的一位年輕女性熟人搭計程車,也差點遭到毒手,感覺車上冷氣孔噴出東西,讓她恍惚昏神。她警覺不對,扳開後車門,讓旁邊車輛發現異狀,然後堅要司機提前下車。司機一路到她離去都未回頭,可見心中有鬼。幸好當時是白天,路上人車眾多,司機不敢鎖死車門,否則能否逃過一劫還未可知。她下車後記住車牌,請保全業朋友代查,才知這位司機在內湖租屋一人獨居,與鄰居從不招呼及往來,鄰居也認為他怪怪的。
關於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大家都已看到,警方「吃案」「匿報」,校方「校安中心」虛應故事,市府及區公所路燈損壞不修等,會讓犯罪無法「防患於未然」,更讓兇嫌百無禁忌。一個易犯案、易殺人、殺人後又自忖可輕易逃脫(看看近日報導的桶屍案,殺人藏屍死巷中長達十六年,竟從未引起警方疑慮)、即使被捕也不怕判死(不判死也是「重大社會安全漏洞」)的社會,還能不是治安死角最多,亦即「漏網呑舟之魚」最多的社會嗎?
至於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意思等同「治亂世用重典」。一個符合此一功效的例子就是「治亂駕用重典」。眾所皆知,酒駕過去是台灣「國粹」,不僅酒駕者無視政府宣導,而且酒駕殺人判刑極低,從不以殺人論處,以致酒醉上道撞人幾乎無日無之,台灣成為「亂駕殺人樂園」。直到去年初數起嚴重酒駕奪命事件,引發藍綠陣營公憤,皆認「人命關天,修法不能再拖」,新閣揆蘇貞昌在臉書直接要求「酒駕致人於死,等同故意殺人,應該嚴懲」,法務部長也宣示將朝「故意殺人」方向修法,修法嚴懲終於底定。其結果,屢犯不改的酒駕撞人在新法出爐後立即大減,「治亂駕用重典」發揮了威力!(日本在平成十三年採相似立法,酒駕致死率也馬上下降至六分之一以下。)
符合此一功效的另一例子是交通部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規定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擁有絕對通行權,但近年卻發生多起車輛未讓行人而導致傷亡事故,交通部決定修法補強漏洞,車輛若未停讓,除了面臨訴訟,還將提高罰則。其結果,至今才三四個月,車輛已開始懂得禮讓行人,以往行人視為畏途且死傷慘重的十字路口及斑馬缐上,現在安全多了!以往與歐美「開車禮讓行人」迥異的台灣「開車威逼行人」習俗,也在「治亂駕用重典」下獲得改善了!
由上述二例可見,「治亂世用重典」是有效的。對罪大惡極兇犯如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依照梁姓兇嫌父母要求的「速審速判、以命償命」,也應該是有效的。否則像梁姓兇嫌同一地點連續犯案,毫無顧忌,並供稱「上個月底也曽埋伏附近強擄另名女大生,只因未帶繩索勒脖,犯案沒有成功,這回帶繩勒脖才將人拉走」「將鍾女勒頸拖上車後,原以為她已昏厥,對其猥褻,沒想到被害人突然清醒,尖叫掙扎,於是決定勒斃」「我家住高雄阿蓮,與鍾女就讀的長榮大學相距甚近,又屬跨市犯案,因此自認台南犯案後馬上可返高雄,有利逃避警方追查」,如此蔑視警方及人命的惡徒,如果竟然不判死或判死而不執行,不是在鼓勵其他預備犯「有恃無恐 、有樣學樣」嗎?
最近每天都有不少媒體投書談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一位馬來西亞女僑生李捷盈就直指:「正如受害者和她父母說的,在外國人眼中台灣是很安全的國家,連我也這樣和父母說。如今此一兇殘至極的凶殺案,徹底打破了外國人對台灣的好感和信仼。受害者父母呼籲將犯人施以死刑,無奈台灣法律無法做到這點,台灣頓時成了網民所說的犯罪天堂。針對這點,(台灣政府)處理的方法又是什麼?」另一篇讀者張惠和投書則力陳:「像這種罪證確鑿的刑案,兇手也承認了,台南檢查署及法院應儘速將其判處死刑、立即槍斃!不要再拖拖拉拉搞什麼精神鑑定、有教化可能,而免除死刑!」「就是不知道梁嫌父母的道歉聲明,法官看到了嗎?社會對整個事件的痛罵之聲,法官聽到了嗎?」
總之,面對嚴重的社會失範,死刑也是一種公平正義。該死而不判死及拘泥於沒有原則(鼓勵殺人免死)的廢死,才是不公不義、違反公道天理。當絕大多數台灣人仍相信「善惡到頭終有報」「天道好還」的因果報應時,政府要「維護社會安全」,能不補強安全漏洞,讓治安死角減到最少、讓罪大惡極的兇犯明正典刑嗎?
*作者為時事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