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動保團體因此提出「TNVR」入法。TNVR是指:捕捉(Trap or Catch)、絕育(Neuter)、防疫(Vaccination)、回置(Return)。其中最有爭議的是「回置(Return)」,原因係回置遊蕩動物帶來了當地人的反彈外,於偏鄉地區更帶來了遊蕩動物與野生動物的衝突。確實,這是一大問題,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野生動物追思會創辦人李宜龍先生說的:「別讓遊蕩動物專法成為解決問題的絆腳石,遊蕩動物的議題需要更系統性的規劃與討論,更不應該全盤押注在TNVR上」。究竟遊蕩動物是否只能以TNVR來解決?動保、野保皆重要!筆者的淺見以為可以嘗試用「改良式」的TNVR,也就是說訂立相關辦法,規範相關行政單位主動巡查遊蕩動物出沒的熱點,以及遊蕩動物與野生動物衝突的熱點,進而捕捉、結紮、防疫,經過評估與協調後,再決議是否回置,或是由收容所管理,如此可能達成雙贏局面。
當然,這又會得歸到最現實的問題-預算與人力,李宜龍表示:「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TNVR操作前應該更系統性地實施遊蕩動物與寵物飼養模式普查,瞭解各地遊蕩動物的族群動態、分布、遷出移入、行為的模式等,再來規劃人力資源進駐,配合飼主責任的推廣、策略性規劃捕捉方式,提升捕捉率、結紮率,應可降低量能不足且不夠精準操作的問題」。也就是說,修法與立法固然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因為執行必須要有所依據,此外,除修法與立法外,更要有系統性的縝密規劃,如此才能實際落實。
動保法終須一修
針對動保法的問題,本文目前先挑出幾個問題討論,其一為如何使動保法真正保護動物,而並非保護寵物;其二為如何解決遊蕩動物與人、野生動物之衝突。
筆者以為動保法若要真正落實動物的保護,可從修法、立法開始著手。或許有幾種可能性:其一,修法方向針對動物福利方向,真正落實動物福利,並增添針對經濟動物、實驗動物與展演動物等的定義,以及保護其相關的條文;其二,針對遊蕩動物的保護與處理辦法增添說明與條文;其三,可能將動物保護法分成幾種:寵物動物保護法、經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護法、遊蕩動物保護法等。
再者,關於遊蕩動物的處理辦法,如同筆者前文提到似乎可推「改良式」的TNVR,並普查遊蕩動物出沒的熱點,以及遊蕩動物與野生動物衝突的熱點,進而捕捉、結紮、防疫,經過評估與協調後,再決議是否回置,或是由收容所管理。台灣之心愛護動物協會曾於其官方網站上表示他們支持捕捉移除在野生動物與流浪犬貓衝突熱區的遊蕩動物。
如果要真正落實動物保護,必須從最根本的法律做起,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有了法源,才有執行的依據。動物保護這條路大家都知道相當辛苦且漫長,因此我們得透過循序漸進的方式,從修法做起,進而落實真正的動物保護。
*作者為政大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