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農委會統計,目前全國已有932,127戶飼養「毛小孩」。隨著「毛小孩」風氣逐年盛行,人們對於動物議題的關注度也因此上升,例如:流浪動物、受虐動物、動物福利等議題。如本文撰寫過程中,即發生一起國道3號南投名間路段休旅車丟貓事件,可見虐待、棄養動物事件仍未停止。
雖然人們對於動物議題的關注度上升,但仍然不時發生一些虐待動物以及流浪動物問題等案例,反映出社會對於動物保護的意識似乎尚有不足之處,也可能來自於現行法條無法真正落實社會的動物保護。
本文將說明動保法不足之處與其修法之必要性,並指出現行處理遊蕩動物之爭議與政策執行的可能性。
為何動保法被戲稱「寵物保護法」?
現行《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宗旨是「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但其內容觀察,可發現多著重於寵物部分,其餘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所佔的比例明顯與寵物懸殊,這也就是為何現行動保法被戲稱「寵物保護法」之主要原因。
如同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表示:「我們立法裡面的不完備性,甚至他的矛盾性,為什麼都偏重於寵物?寵物有一章,為什麼經濟動物沒有一章?實驗動物一章,為什麼展演動物沒有一章?寵物條文最多,然後什麼東西都以寵物為中心,而且寵物也是選擇性的,對有主的寵物非常注意,對無主的非常殘忍。另外也不是包含所有寵物,只有貓跟狗而已,其他沒有。台灣的動物保護法是一個『寵物保護法』,這是公開的祕密」。
林明鏘教授亦表示:「(動保法)置重心於寵物,而實驗動物、經濟動物一片悽慘,是什麼意思?表示這個法律根本不care牠!更可笑的是經濟動物最重要、產值最高,法條最少!經濟動物有畜牧法規定,但他是管制人類吃牠的肉品安全,沒有在管動物福利,根本沒有動物福利的規範」。
除了上述問題外,現行動保法對於遊蕩(流浪)動物的保護事實上相當不足,動保法中僅第14條針對遊蕩動物有所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可見流浪動物問題不斷存在,其根本來自於法律的不足,以致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流浪動物時,無法實際解決流浪動物及落實保護。
遊蕩動物的處理能否跳脫TNVR?
現行動保法對於遊蕩(流浪)動物的保護事實上相當不足,動保法中僅第14條針對遊蕩動物有所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可見流浪動物問題不斷存在,其根本來自於法律的不足,以致相關行政單位處理流浪動物時,無法實際解決流浪動物及落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