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記取《台灣主權》論述演變殷鑑,才是正港愛台灣!

2020-11-2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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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美國國務卿杜勒斯也發表過「台灣主權」歸屬未決定的論見。在國民黨政府暫時「佔領」台灣的既成事實下,杜勒斯對台灣未來似乎在預留一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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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取自維基百科)
中國國民黨政權即以《開羅宣言》作為臺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的主要憑藉。(取自維基百科)

中國國民黨政權即以《開羅宣言》與《中日和約》作為臺灣歸屬於中華民國的主要憑藉。

(三)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一個中國」的重要依據:

依據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席位與代表權,成為今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一個中國」的重要依據。法國、英國、美國等西方列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時,都會被要求簽署有關「一個中國」條款內容。

(四)、1978年12月15日美國簽署《認知》「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美中關係正常化公報:

在1978年12月15日美中關係正常化公報中,美國簽署《認知》(acknowledges)中國(人)立場(the Chinese position),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認知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對台灣享有主權的法理論述:

1950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既由代表中華民國的國民政府接收且實際佔領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於《事實上》以及《法律上》,台灣的主權即歸中華民國,不會因1952年的中日和約而受到影響。但中華民國的國際法人格既已消滅,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因此,台灣的主權即應移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藉此,於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反分裂國家法》。首次明確提出在三種情況下:1.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2.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3.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須依法以《必要行為》維持國家統一。而這《必要行為》即不排除以武力統一台灣。

不過,在現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至今並未實際佔領或有效統治過台灣土地與人民。

三、「台灣主權」的論述演變:

對於「台灣主權」的論述,國際間及台灣的政治人物、兩岸關係學者亦有其不同時期的表述演變,當然不乏為爭取主導台灣命運的話語權,以謀求政治資源,整理重點於後:

(一)、台灣不是一個國家,是中國的一省:

1972年2月28日簽署於美國總統尼克森訪華期間在上海與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簽署《上海公報》,全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中國方面重申自己立場的表述: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早已歸還祖國(“Taiwan is a province of China which has long been returned to the motherland.”)。該公報最大的意義則是美國對一個中國的立場首次正式表明了不表異議(not to challe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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