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父親生前臥病在床,身為繼承人的兒子代為提領存款,卻無法證明是為支付爸爸的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這筆錢還是必須申報遺產總額課稅。(延伸閱讀:別再以為沒有賺錢就不必報稅!他賣房賠了50萬元,最後還被國稅局開罰)
實務上,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在被繼承人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就可免於併計遺產課稅,卻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果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計課稅的規定。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卻未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說明,在查核遺產稅時,如果發現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有密集或大額提領現金情事,會進一步確認被繼承人身體、精神狀況及相關資金流向。(延伸閱讀:大學生砸9,200萬元買房,媽媽當然被追稅!到底哪些狀況,你必須申報贈與稅?)
倘若醫院診療資料顯示,被繼承人當時已經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的狀態,依照一般經驗法則,繼承人應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的流向及用途提出說明或舉證,否則國稅局將依規定,針對該項價金列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甲君於死亡前意識混亂的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350萬元,他的兒子、同時也是繼承人乙君主張其中30萬元是為支付父親的醫療費用,並且提供相關收據。
不過,針對剩下的320萬元,未能證明現金流向及用途,國稅局依法將這筆錢併入甲君遺產予以補徵課稅。(延伸閱讀:怕子孫拿到財產就翻臉,如何順利傳承?為自己晚年著想,你最該做的事:立遺囑)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果是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必須提示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否則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若被查獲涉有逃漏稅情事者,不只必須補稅,還會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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