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機公司董事長曾大仁在8月23日接受中央社訪問宣示:第二航廈管線老舊,勢必要封閉大整修,時間規劃在第三航廈啟用且穩定後進行,工期約兩年。但是桃機公司編列1400萬元預算採購的「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標案,卻是在8月31日才要開標。採購單位的主管以新聞報導方式公開宣示可行性評估結論,創下台灣政府採購法實行以來之首例,更預告了機場公司浮濫採購或是驗收不實即將上演。
桃機第二航廈整修原本即是機場公司未來的重大工作項目之一,只是何時開始整修?如何調整現有航廈使用的配置?整修工序及時程如何?等方案尚需要釐清,所以機場公司才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公告採購「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但是委託的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還沒有開標,桃機公司的董事長曾大仁已經迫不及待的公開宣示:第二航廈管線老舊,勢必要封閉大整修。
曾大仁如此舉動令人不解。首先,機場公司採行總經理制,董事長是不必負擔經營責任,刻意安排新聞媒體在採購可行性評估顧問開標之前,公開宣示可行性評估的結論,嚇阻不同意見的專業顧問公司不得前來投標,或是明示有意投標的專業顧問廠商不能有不同的可行性評估結果,否則也會無法驗收。是不是有綁標及圍標之嫌疑?
曾大仁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宣示可行性評估結果,如果是屬於「脅迫」行為,迫使廠商不為投標,即可能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觸犯這一條罪行,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這種俗稱圍標行為的「脅迫」是不是一定要採用暴力?斯文的霸凌、公開放話恐嚇是不是也算,目前法院尚未有定見;但是此案屬台灣政府採購法自1998年立法以來,第一件涉嫌利用新聞媒體公開進行圍標的案例,引人注目必定要引來調查。
就算董事長的行為,因為出於無知的心直口快,沒有替特定廠商圍標的犯意,日後得標廠商也順利評估出應該全面關閉整建的結論,則機場公司又要陷入另一個綁標或是浮濫採購、使特定廠商圖利的嫌疑之內,得標廠商還必須解釋本案花費1400萬元做出的可行性評估結論為何和董事長在開標之前的公開宣示相同,否則難逃監察院的審計調查,這不是先射箭後畫靶的行政違失,已經有可能涉及浪費公帑、使特定廠商圖得不法利益,構成觸犯法律的行為。
如果機場公司董事長曾大仁在8月31日之後,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採購案順利產生得標廠商,再接受新聞媒體專訪或是更甚者越權召開記者會,宣示第二航廈管線老舊,勢必要封閉大整修。相信任何顧問廠商都會配合引導出符合董事長宣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結論,眾人也只能譏諷機場公司花費1400萬元證明董事長英明的高瞻遠矚、官大學問大。除行政違失之外,實無牴觸法律上的瑕疵。
差別就在於董事長是在開標前或是開標後,在新聞媒體上宣示第二航廈是否要全面封閉整修。重點在於董事長為何連7天都不能等?莫非真是替特定廠商安排連環扣?
*作者為前桃機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