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什麼時候,司法官都變「經營之神」了?

2017-09-08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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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大企業聘請的外部董事,大部份是該產業內具有專業、甚至有經營過相同產業經驗者,其目的在透過這些專業的外部董事,擬定公司經營方向、協助公司經營,其目的是屬更為積極面。因此,看看國外那些大型企業,其外部董事幾乎可以是該產業菁英的集合。至於防止公司經營階層舞弊、自肥等事,雖然外部董事可以有此功能,但更重要的是以其它公司的委員會或會計單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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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雖然也有公司是聘請產業內有經驗、聲望者擔任獨董,不過其實國內主要把獨董定位在「監督公司經營」,實務上這些未涉入日常經營、數月參與一次董事會的獨董,如果碰上公司經營階層存心欺瞞舞弊,幾乎都難有作為;幸運的在出事前聞到味道不對,倉促辭職;倒楣的是出事才知,沾了一身腥還惹上司法案件。更何況,許多時候獨董就是董事長的好朋友,監督公司原本就「不是重點」。

而因為注重的不是對公司的積極功能,所以許多時候可以跳過產業界菁英,找一些「其它人等」;此時有人脈、有名聲的「前財金官員」就成為首選,你能找到前行政院長、前財長、前經長、前央行官員來當你的獨董,當然有助公司形象,更別提這些獨董帶來的人脈、影響力對公司的幫助,政府的監督單位碰上這些「前長官」任獨董的公司,總要「客氣幾分」,也因此外界會視此為「門神」。

同樣的「效益」也可能出現在前司法官獨董身上;面對有前法務部長、或前檢察總長擔任獨董的公司,司法體系會不會因此也「客氣三分」?如果前財金官員任獨董都有門神之嫌、之譏,前司法官任獨董,其「門神」的味道與成份又更重了。

退休司法官擔任獨董人數大增,對公司監理與治理的正反影響,仍待觀察與研究;但面對此現象,這回金管會是否該考慮研究如何降低國內獨董「門神化」的趨勢,多多發揮、強化外部董事的積極面;相關單位更該想想,那道「旋轉門」條款,是否也該考慮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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