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儀醫師引用施儒珍的故事,並下了註腳:
「中國國民黨主張言論自由?台灣人的命也是命? 那因為思想與中國國民黨不同,被迫害到自囚18年的施儒珍呢?」
拿施儒珍案來攻擊在野黨當年不講言論自由,可說是大錯特錯,而且是自己打臉自己。
當年政府把那些「參與左翼讀書會」的人判刑,所依據的,是目前已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叛亂」,指的就是刑法的內亂、外患行為,和中國共產黨並不必然有關。
這看起來是「集會結社自由」才對,和「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呢?
之所以我們說戒嚴時期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是因為當時的刑法內亂罪,是單純言論也可以成罪的,在本省外省的各位民主前輩前仆後繼的爭取下,才好不容易修改了刑法一百條 內亂罪,將單純言論等和平的活動除罪。1992年之後,內亂罪限以「強暴脅迫」實行的才成罪。
簡單來說,若說我們現在有比起戒嚴時代進步之處,其實僅僅在於我們能夠「不受思想、意圖上的審查,而自由地從事和平的活動」。
這也意味著,你要說現在比起戒嚴時期在「言論自由」方面更進步,你得告訴大家,我們現在比戒嚴時期更不受思想、意圖上的審查,能更自由地從事和平活動。
而我們有嗎?
我們來追問一個問題,像施儒珍這種參與意圖推翻統治當局的讀書會還到處拉下線的人,放到今天,他的下場會比較好嗎?
答案是不會。
諸如像電影《返校》等作品,往往避談一個事實,即當時所謂的左翼讀書會,事實上就是中共在台所發展的地下組織。換句話說,施儒珍放到今天,他一樣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而且這個「7年以上」,是近期才從「5年以下」大幅上修的。這個修法,林靜儀委員可是全程參與,不但參與,林醫師所連署的王定宇 版,其最高刑度還比最終版本的刑度更高。
王定宇版《國安法》修正草案(林靜儀加入連署)
第5-1條第5項(草案):「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沒有既視感?是的,就是和前面說過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刑度完全一模模一樣樣。更何況,當年兩岸的武裝衝突可是現在進行式,而不是什麼「準戰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