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積極證據」 林奕含案送再議 南檢確定不起訴陳國星

2017-09-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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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名師陳國星涉誘姦作家林奕含案,台南地檢署上月以罪證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南檢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再議,台南高分檢5日表示,南檢不起訴並無不當,維持不起訴處分確定。(資料照,取自台南同心補習班)

補教名師陳國星涉誘姦作家林奕含案,台南地檢署上月以罪證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南檢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再議,台南高分檢5日表示,南檢不起訴並無不當,維持不起訴處分確定。(資料照,取自台南同心補習班)

補教名師陳國星涉嫌誘姦作家林奕含案,台南地檢署上月以罪證不足,對陳國星作出不起訴處分。南檢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今(5)日台南高分檢表示,經再次偵查,確認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國星涉性侵等罪嫌,南檢不起訴並無不當,維持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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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表示,民眾告發陳國星涉嫌案件包括《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2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227條第3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及228條第1項的利用權勢性交罪。

台南高分檢指出,此案經南檢檢察官在偵辦期間傳訊被告、證人(含醫師、林奕含高中老師、高中同班同學、補習班同學、大學好友、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閨蜜、諮商心理師、基金會律師與社工、作家好友、陳星妻子、林女父親友人、林女前男友、林女父母與夫),扣押陳國星手機,並依職權調閱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心理諮商摘要報告、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IP紀錄、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等相關卷證,及證人提供林女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等,予以分析比對,認無具體犯罪事證,因此為不起訴處分。

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的強制性交、與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犯強制性交而致被害人羞憤自殺,須依職權送台南高分檢署再議。

台南高分檢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就上開卷證資料逐一審核,也確認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陳星涉有強制性交等罪嫌,維持南檢的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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