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也稱,北市府僅有2012年的「北安路地下室過度開挖至公路」以及「士林官邸整體高度超高」2案,依照58條採取停工處分,其他自2014年初始至2015年4月30日共21案,縱使起造人未依核定圖說施作主要構造,也僅依照87條處以罰鍰,並要求補辦手續。
市府則指稱,當時會處以停工處分,是因為遠雄對於「修改」稱不可能,「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的處分又不利於大巨蛋現狀,加以市府掌握79處的施工情況與已核定的圖說不符,且都是主要構造,因此,「停工」才最有利於遠雄。
針對遠雄稱可於竣工後一次報備,市府回應表示,唯有不涉及「主要構造」的變更才可如此處理,否則,需依照《建築法》39條得先申辦,而「主要構造」的定義則在《建築法》第8條中有載。
不過,有趣的是,該主要構造的定義,確實沒有言明兩邊爭執不下的「樓梯」究竟算不算「主要構造」,這或將構成法官在此次裁判時的自由心證。市府認為,樓梯與樓地板相連,且涉及民眾逃生,當然算主要構造;但遠雄方卻認為,施工中為方便工人通行,會闢建屬於臨時性的樓梯,未來仍會改變樓梯位置,兩邊僵持不下。
【爭點3】停工前2小時才發文要求補正合理嗎?
遠雄出示公文表示,勒令停工的都發局建管處在5月20日停工前2小時才發文遠雄,稱「應立即補辦手續」,顯是依照《建築法》第87條規定要求,因該條文言明,違反相關規定「處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公文與條文使用相同字眼,兩者顯然可相連結。
遠雄方表示,北市府於停工前2小時才發文要求補正,2小時後就叫遠雄停工,根本來不及時間補手續就被要求停工,不合理。
市府回應,大巨蛋全區停工符合比例原則也無違誤,因79項缺失是客觀事實,遍佈在全區佔比67%的施工範圍,基於公安與急迫性考量,在台灣建築中心審查完畢之前,都無法確認安全,因此,做出勒令停工處分。
至於市府不採取遠雄所稱《建築法》第87條給予9000元罰鍰處分,柯市府稱,該法涉及的是工地的「輕微瑕疵」,但大巨蛋涉及全區防火避難性能的重大瑕疵,因此,依《建築法》58-6條要求停工,遠雄改善79處才可以復工,市府也才會廢除停工處分。
【爭點4】停工理由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北市府給予遠雄的大巨蛋520停工理由中,包含了古蹟毀損、捷運隧道產生裂縫、違反環評承諾事項等,且經市府多次通知改善未果,監測數據持續惡化,對基礎大底完工日期說法反覆,承諾修約事項也未能達成,且81處(後改成79處)主要構造與核定圖說不符,勒令停工。遠雄認為,市府上述停工理由,顯已違反依法行政、明確性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因其中多項與市府所稱的「違反《建築法》58-6條而停工」無關。對此,市府稱,是以79處不符合施工圖說為主要停工理由。
大巨蛋勒令停工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今天出爐,由於該案對兩方都有重大影響,敗訴一方上訴的可能性極大,若今日法院判決停工屬違法,遠雄勝訴,將有機會向北市府要求違法停工期間共2年多的所有管理成本,包含大巨蛋園區上萬處鏽蝕、工地維護,甚至增加遠雄未來經營周邊商場的時間,若北市府勝訴,則停工責任就會歸在遠雄方,相關責任也由遠雄埋單。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黃本仁,另有法官蕭忠仁與林妙黛,黃本仁日前也表示出對此案的壓力,呼籲兩方各退一步,不過,兩方並未有任何退讓的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