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2010年至2014年不斷上新聞及各大報的苗栗大埔拆遷案,當時公民團體與許多大學生高舉「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的旗幟,聲援苗栗大埔「張藥房」等拆遷戶,並促成《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確保民眾的財產權受到更高密度的保障。
然而,從1990年初開始規劃,一路延宕至2010年開始動工至今的臺南鐵路東移案,同樣涉及土地徵收與民宅拆遷,且規模更勝於苗栗大埔案,卻受到了完全不同規格的待遇。我想藉由撰寫此文來引起社會大眾對於臺南鐵路東移案的重視,並期望讀者閱讀完後能反思土地徵收的「最後手段性」。
有搭乘臺鐵至臺南火車站的人都會知道,臺南火車站設施老舊且沒有安全隔離措施,又座落於臺南市的精華地區,因此土地利用上相當不經濟。政府遂於1991年開始規劃臺南鐵路原軌地下化方案,以東側作為施工階段的「臨時軌道使用地」,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徵用」私有土地;然而2010年臺南市政府突然大轉彎,決定「原軌東移」,將東側土地永久作為軌道使用,政府也從徵用民地變質為「強制徵收」,造成340多戶家庭的大規模迫遷。(註:土地徵收係指政府本於國家高權,基於公益目的,依法強制剝奪人民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行為,對於人民所受之特別犧牲,政府應給予相當之市價補償;土地徵用係指國家為臨時性設施工程或為因應災變等緊急處置等公益上之必要,依法強制取得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權並給予補償之行政行為,政府行政目的達成後,應返還土地予所有權人。)
執政者常以「都市縫合 (Urban Sewing)」為名,主張鐵路應立體化以避免城市被交通路網割裂,但鐵路地下化的成本極高且需要花費多年才能有小步的進展,因此多數國家仍然採用大量的平面鐵路。本文在此並非要鼓勵維持平面鐵路,而是要呼籲執政者莫迷信於都市縫合而浮濫徵收人民的土地。如今的臺南鐵路東移案即是政府求好心切所致之徵收濫用。
我在就讀政大地政系時,深蒙系上師長和同學們的薰陶,不斷反思臺灣是否有土地徵收浮濫的議題,而我自己總結學習成果所得的答案是肯定的。綜觀臺灣的多數矚目都市規劃案如桃園航空城、竹科園區擴張、臺南鐵路東移案乃至未來的宜蘭鐵路高架化案都涉及大面積的土地徵收。試問,政府發動土地徵收時,其目的是否有符合釋字第732號解釋案所揭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其取得土地的方式,又有先考慮以協議價購或市地重劃等較輕微的手段嗎?當國家可以用「重大建設」或「經濟發展」等模糊字眼來填充土地徵收之必要性、公益性時,憲法對於民眾財產權的存續保障早已蕩然無存。政府原可以採「徵用」的方式來完成鐵路地下化,卻轉以「徵收」此等強烈手段來限制人民的財產,於手段上恐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
遙想當年抗議苗栗大埔徵收案的民進黨人士們,卻於全面執政後大肆進行土地徵收,對於不斷悲鳴的臺南鐵路東移迫遷戶充耳不聞,當年那些高舉的抗議口號幾乎都可以原封不動地套回當今執政黨與其政治人物身上。
君不聞臺南鐵路東移迫遷戶之悲泣聲?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法律學系雙學士、大九學堂第二期學員,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