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天行觀點:勢不可擋的公司法人所有權透明化國際潮流

2017-09-11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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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的公司法僅要求公司將股東名簿備置於公司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且容許公司發行無記名之股票,這都不能符合反洗錢或CRS之要求。經濟部於此次之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原來即已取消了公司得發行無記名股票,但對公司股東名簿卻仍保留備置於公司之規定。根據經濟部原草案所列之立法說明(2017年7月4日版),其所以未仿效多數先進國家公開揭露股東名簿之作法的原因為我國立法體例為股東名簿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其實台灣在民國九十年前之公司法是規定公司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股東名簿的),以及增加公司之作業成本。換言之,我國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在林全院長裁示之前仍認為公司之股東無須揭露透明。但如上所述,國際的潮流顯然是要求公司法人的所有權應該透明化。為林全院長去職前的睿智裁示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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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筆者一向主張經濟部商業司應改變公司登記制度,從現行的由人工作事前的形式審查,改為透過E化登記平台,由電腦系統進行迅捷但更精準的形式審查,再輔以事後的人工實質審查,以確保資料正確性。該平台亦可涵蓋林院長所裁示的股東資訊平台,以及其他公司法中規定公司須揭示的資訊。盼望經濟部在行政院的新裁示下,能更進一步在此次公司法修正中納入建置E化登記平台,與世界先進國家看齊。

*作者為台大管理學院兼任教授、富邦金控高級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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