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全院長在上週一正式宣布辭職獲准後,仍立刻召集各部會同仁主持公司法修正草案會議。林院長在會議中拍板決定公司必須將股東名簿申報在新建立的股東資訊平台。這個決定符合國際上對公司所有權要求透明的潮流。
國際間對於公司所有權透明的要求,最早源於打擊犯罪,尤其是對毒品販賣與官員貪腐金流的追蹤。隨著國際恐怖主義的興起,恐怖組織的金流也列入打擊對象。在這一方面的努力可歸結於總部設於巴黎的「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對防制洗錢所訂定的「四十點建議」,以及針對打擊恐怖組織財源的「九點特別建議」。FATF雖僅有37個會員國,但透過在世界各地區奉行FATF政策規範的9個地區防制洗錢組織,其規範範圍及於全世界超過190個國家。台灣就是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41個會員國之一,並且台灣明年就要接受APG第三階段的實地查核。
另一方面,對公司所有權透明的要求則來自於租稅考量。因著公司所有權的不透明,以及各國間稅率的不一,跨國公司及富人經常透過在不同國家設立紙上控股公司以節稅、避稅、甚至隱匿財產。2010年美國通過俗稱「肥咖」的「海外帳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極為霸道的要求各國金融機構將疑似美國納稅人的帳戶資料向美國國稅局呈報。2014年OECD將「肥咖」的美國單邊要求,化為多邊國際協定,發布了「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規定各國之間應自動交換疑似他國納稅義務人所擁有的金融帳戶資料。到目前為止,全世界已有94個國家同意以CRS架構交換金融帳戶資料,其中包括了BVI,開曼、百慕達等傳統海外避稅天堂。而台灣財政部也於上個月公告了「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宣示台灣將於2019年實施CRS,並於2020年開始交換金融帳戶資料的時程表。
無論是反洗錢/防恐或是以租稅為目的之CRS,對公司所有權的透明都有嚴格要求。FATF四十條建議中的第24條就明確規定各國政府應確保其權責機關能夠適時獲取充分、正確且及時之公司法人的股東以及控制人資訊。而CRS也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公司法人帳戶之控制人之應稅國籍做盡職調查,以決定是否將該帳戶列入資訊交換。
台灣面對這不可擋的國際潮流,不能採取抗拒的態度。台灣以國際貿易立國,對外貿易依存度在100%以上。如果台灣在反洗錢或CRS的國際潮流中,因為公司所有權的不透明,而成為國際金融市場所認定的不合作國家,造成國際間對台灣金融機構匯款嚴加審核,台灣的國際貿易體系是經不起這種金流延誤的。台灣人民需要認知以往利用公司隱藏所有權的做法,在新的國際潮流下是不可持續的。堅持公司所有權不透明只會使台灣淪為國際上的金融孤兒,並重創台灣的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