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土地財政」,地方政府是靠房地產繁榮才能轉動國家機器,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是地方政府只說不做,就是買家以特殊人才資格落戶、假離婚等各類方式規避,最終抑制價格的效果有限。
惟近期深圳房價大漲,7月上路的史上最嚴限購令更限制買方設籍時間、離婚資格限制,並同時加碼貸款成數限制及拉長轉讓增值稅免徵期。政策一落地,等於排除外地買盤,連首購族、假離婚進場難度都增加,待售量一個月就少了14%,房市衝擊不小。
台灣不適合實施像中國一樣的限購令
用身分約束購買的權利的立意沒錯,但黃舒衛提醒,台灣不適合實施像中國一樣的限購令,因為這波因為產業、城鄉、軌道發展,甚至高房價,而到外地購屋的自住客確實不少,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且戶口遷徙的自由也難作為管制的基礎,台灣勢必要走自己的路。
目前研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私法人購買住宅核准制度,意即私法人購買住宅時必須提出申請,必須符合作為長期出租經營、員工宿舍、都更危老重建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項目等四大用途,符合規定就核准,但會出現三種市場現象:
一、即便交易合法、合規,前提是採核准制,勢必有准許項目的限制、使用計畫審查。一般私法人購置住宅如果要搞得像上市櫃法人、壽險公司,拉長交易程序、增加不確定性,則此類投資即使是剛需,為了節省成本,需求者恐怕轉向以租代買,甚至屋主怕麻煩、橫生枝節,白忙一場,只願賣給自然人,私法人投資住宅的需求會減低。
二、實價登錄、房地合一稅以來,豪宅買家為了節稅、隱私,透過第三地或投資公司購置豪宅、高總價產品蔚成流行。未來假設真有限購住宅的規定,則資金名正言順流向商用產品的機會大增。
三、如果未來辦法只以公司商業登記的「所營事業資料」作為消極的核准審查標準,則辦法將成具文。因為花個頂多一千塊就可以增加許可營業項目,大家都能當建商,都有資格當不動產租賃業,進而投資長期經營租賃事業、都更危老重建,更不要說員工宿舍的購置。
制度新創至為精密,相信限購仍是政府最後的手段,在其之前,限貸即有類似的制約功能,豪宅市場就是最好的例證。而租稅制度的調整及執行,可阻斷尋租、避稅行為,也會讓特定市場冷卻,應不至於勞師動眾卻又像拿大砲打小鳥一樣,最後落得法規成本過高但成效有限的窘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