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觀點:核四龍門電廠政爭滄桑史

2020-12-2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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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2000年1月15日公佈釋字520號解釋。釋憲文中並未明確指出行政院停建核四的決策違憲,但基於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憲政架構,行政院在變更重大國家政策時,須向立法院報告,並爭取立法院積極的同意。張俊雄院長於1月30日赴立法院報告,表示為了推展「建立非核家園」的政策,核四必須停建。該項訴求無法被立法院反對黨立法委員接受,立法院於1月31日通過核四復工決議。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核四興建與否的爭執上,陷入僵局。後經過協商,行政院與立法院於2月14日達成協議,行政院宣佈核四復工。臺電公司通知各主要包商立即準備復工。行政院與立法院協議的內容包括二點:「我國於未來達成非核家園之終極目標」及「行政院將提出能源相關法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能源相關法案僅限於核能法案)」。2002年立法院通過「環境基本法」,第23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該條文確立了臺灣成為「非核家園」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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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2日,貢寮鄉自辦沒有法律效力的核四公投。(新新聞資料照)
1994年5月22日,貢寮鄉自辦沒有法律效力的核四公投。(新新聞資料照)

政策的反覆

核四從2000年10月27日到2001年2月15日之111天的「暫緩施工」,對電廠的工期帶來極大的衝擊。在111天「暫緩施工」期間,包商已將設備撤離生產線,或者將工作人員調往其他計畫。當接到停工通知後,美國奇異公司龍門計畫的人力從300人減為100人。將設備重新放入生產線,將工作人員重新組織起來均需要時間。另一項造成工期嚴重延緩的原因為,在「核四計畫再評估」期間,經濟部禁止臺電公司進行與核四相關之工程與設備的招標與購買。核四的暫緩施工造成工期嚴重的落後,工期的落後將造成包商們的損失,包商們向臺電公司求償或者直接解約。核四廠興建合約沒有採用統包的模式,亦即所有的工程項目與設備採購都由臺電的工程部門自行處理。在國家採購法的限制下,採購程序非常繁瑣費時,價格的高低幾乎成為得標與否的唯一考量,得標者不一定具有需要的施工能力;合約爭議的處理所需的時間更非臺電公司所能控制。合約爭議處理與招標程序的不順利,造成興建工程工序的混亂,核四的商轉日期一再的延後,投資金額逐次攀升;加上反核團體持續誇大散播核四的工程缺失,讓民眾對於核四廠能否安全運轉沒有信心。事實上,民進黨政府執政後期,當時行用院副院長蔡英文直接介入,協助臺電公司解決核四工程相關問題。

2008 年國民黨重新贏回政權,6月5日公布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明確的宣示,為符合國際化碳減排的趨勢,核能為臺灣未來能源的重要選項。在安全無虞的前提下,核四廠完工商轉;核一、二、三廠延役;將核能是為低碳能源,2025年臺灣電力系統中低碳能源的裝置容量占比為18%,臺灣將興建6部核能機組。2009年國民黨政府召開全國能源會議(每四年一次),於會議中確應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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