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25日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於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不過,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這個法律修正後的社會衝擊恐怕會比想像中大,以大學教育現場為例,以後大一大二同學們想要休學,將完全不需要家長同意,今後學校勢必要面對許多憂心如焚、來拜託學校,但學校卻愛莫能助的家長。
針對成年年齡將下修至18歲,劉宏恩25日在臉書發文表示,成年下修18歲是意料中的事情,畢竟在現行法律體系中,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年齡,長期處於一種「尷尬年齡」的狀態。
劉宏恩舉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12歲以上未滿18歲稱為「少年」,而根據《民法》,又必須滿二十歲才屬於「成年」,劉宏恩質疑,中間這段既不是「少年」又不是「成年」的年齡,在法律上究竟應該屬於什麼年?如果說他們未成年,那又為什麼他們必須在刑法上要負擔完全責任能力?
不過劉宏恩提到,這個法律修正後的社會衝擊恐怕會比想像中大,以他所在的大學教育現場為例,不知道以後各大學科系究竟還有什麼理由要為「成年人」舉辦「新生家長親師座談會」?
劉宏恩也提到,以後大一大二同學們想要休學,將完全不需要家長同意,不想念的同學也不能任由家長越俎代庖來代為註冊,以後學校勢必要面對許多憂心如焚、來拜託學校,但學校卻愛莫能助的家長。
劉宏恩直言,社會及學校怎麼看待18、19歲的年輕人,以及怎麼看待他們的決定的「社會態度」,並不是law in books(書本中的法律)的問題,而是law in action(事實運作中的法律)的問題,前者只要把六法全書上的白紙黑字改一改就可以,後者卻是更為複雜且深遠的事情。
最後劉宏恩也懷疑,我們的社會各界及各機構行號,大家是否都知道該好好準備、必須要調整自己的態度及長久慣習了呢?「大家應該要認真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