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原住民族「部落組織」實務執行之困境

2020-12-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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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出「部落組織」之困境和解決建議。(示意圖,徐炳文攝)

作者提出「部落組織」之困境和解決建議。(示意圖,徐炳文攝)

「部落組織」除可維護部落、肩負族語及文化承傳,並可為部落對外之對口、族人爭取權益、挑戰不當之現行法規或作修(訂)法令之建議,故「部落組織」乃屬原住民族圖自治之基礎,更是原住民族群最後之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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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內屬原住民族群之各項公共政策,中央無不明確指示:要先與「部落組織」咨商、討論或溝通。惟目前「部落組織」實際執行上之困境:1、原民會已核定之746個部落組織,但多形同虛設無部落組織會議之實(多設有會議主席,卻無組織、無會議更無計畫,而甚難為族人認同)。2、各機關遵循民主政府之轉型政策,對原住民族群趨轉尊重,但族群無成熟之部落組織,即「找不到部落對口」可協商溝通。3、目前地方政府及人民團體,尤其是非原住民之團體或個人,因恐將失去掌控部落之權力及可能喪失既得利益,而排擠或全力反對部落組織之建制。4、更甚者,若當部落會議主席為部落經商者擔任,僅作有利個人行為或對外代表部落作協商及承諾,不但未積極經營族人所高度期待之部落組織,更反成部落組織建構最直接阻撓及抗拒者。5、當原住民族自治團體納入國家行政體系之一環規劃時(公職人員擔任會議主席),則部落組織不具存在之實義。因當國家依然深入及影響原住民族群部落,必持續上演黨政派閥之爭,擾亂原住民傳統社會秩序及撕裂情感,深受部落族人之反彈,更也明顯違反部落公法人「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的精神」。依原基法第21條之部落咨商及同意權、部落公法人及依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第二條之原住民族自治等,「部落組織」之建構為屬原住民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之責。

筆者提3項「落實蔡總統復振台灣原住民族群之明確決心」建議

1、原住民族「公務系統」組織外,應由下而上另建構屬原住民族群之「民族系統」組織,其中最基層之「部落組織」,可先單純就最急迫性公部門無法深入之「族語及文化」領域,作為「部落組織」現階段之核心任務,自可避免因權益或職權競合致生之排擠效應。

2、若無部落族之認同及部落組織之支撐,公部門由上而下之族語推展為屬緣木求魚,因專案結束或官員更替即回歸原點。

3、原民會已公開核定746個部落組織,因「前述」各類因素而毫無自足成長之空間。徒法不足以自行,故原住民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用心積極推展,逐案列管追蹤執行,並以政策及實力強力扶持並「伴隨部落組織」之成長。

*作者為前總統府原轉會鄒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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