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包括谷歌(Google)、臉書(Facebook)、推特(Twitter)與亞馬遜(Amazon)等36間網路公司的「網路協會」(The Internet Association),在「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相關立法意見投遞的截止日前一天,向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FCC)聲明它強力支持守護網路開放性的立場。
意見書中表明,若網路流量的速度及穩定性產生不平等的分歧,將扭曲市場環境、壓抑創新能量、並對所有網路使用者造成傷害。網路協會強力訴求FCC創制有力且具強制效力的網路中立法規,且平等地施行於有線與無線網路供應商。
網路協會的主席貝克曼(Michael Beckerman)表示,「我們將會在這個議題上踴躍發聲。」該協會也準備在未來數周內推動宣傳活動,散佈相關的圖表、影片等資訊,邀請更多網路使用者加入關注這個議題。
目前,美國FCC正在蒐集關於新的網路中立法規的公眾意見。15日是投遞意見的最後期限之一,在此之後,直到截止日9月10日前,只接受對已提出意見的反饋。在FCC特別設立的公開網路(open Internet)意見信箱中,已經湧入超過67萬件意見書。
網路中立的原則
網路中立是網路服務供應商(ISPs)應將網絡中所有流量視為平等的一種原則。這指的是,像是美國康卡斯特(Comcast)與威訊(Verizon)這樣的ISP,不能以不平等的方式控管網站與其它網路服務的流量,例如封鎖或拉慢內容的存取速度。
FCC過去已多次採行相關規範,確保ISP遵行網路中立的原則。2010年,FCC通過一條法規,禁止ISP封鎖網路流量。雖然「商業考量下合理的」流量調整可被允許,但ISP不可與內容供應商簽定付費條約,讓他們提供的特定內容在網絡中享有優先地位。
FCC敗訴 需另尋出路
但1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在一次判決中,裁定FCC敗訴威訊,無權行使這項網路中立的規約。雖然其他大型網路供應商表態支持網路開放,但這使得康卡斯特成為唯一需要遵從這項舊版規約直到2018年的公司;這屬於它收購NBC環球集團(NBC Universal)的附屬條件。
FCC敗訴的原因,是因其2010年設立該法時,將ISP視為雷同於電信公司的服務提供商,但後者受到的規範是更為嚴格的。法院判定,ISP應隸屬管制層級較低的資訊服務供應商,因而判處FCC敗訴。
然而,法院依然認同FCC規範網路服務的權利,因此FCC還是可以透過其他通訊法規,達到類似的管制效果。FCC相應提出的新法規,可以阻止ISP封鎖使用者存取網站及其他網路服務,並要求他們公開控管網路流量的方式。但在這個架構下,部分「商業考量下合理的」優先權利還是可能實現。
網路不應區分「快慢車道」
許多網路公司擔心,這個新提案保留了網路「快車道」的空間。消費者保護團體亦認為,這將使得願意付費購買更快、更穩定流量的公司,把其他不願付費或付不起費用的新創公司拋在後頭,傷害了市場上的公平競爭性。已經不情願地與康卡斯特與威訊簽訂付費協議的線上媒體供應商「Netflix」也投入戰場,主張ISP不應擅用其網路守門員的權力,阻止消費者使用他們購買的網路服務。
包括網路供應商等反對者,則主張根本不需要這樣的法規,因為市場自由競爭已經帶來更快的寬頻速度,政府不需過於介入,也才能刺激創新與投資。威訊亦認為政府不應如此大幅地涉入公司的商業協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