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修法 執業自由仍未解 法官憂再度違憲

2014-07-1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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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修正引發不少爭議,之前曾有藥師走上街頭抗議。(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藥師法》修正引發不少爭議,之前曾有藥師走上街頭抗議。(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藥師限於一地執業引發違憲爭議,經大法官釋字第711號在去年7月31日解釋,認為《藥師法》第11條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法意,判定1年後失效。其中1名聲請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依據釋憲結果,6月30日判決原告藥師勝訴,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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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則於6月27日進行修法三讀,將原來已違憲的《藥師法》第11條「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修改為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列出例外但書,而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榮感到失望。他認為,修法雖開了例外的窗,但還是沒有回應到全案發生的源頭狀況,輕則影響藥師本身無法因應突發緊急情況,造成壓迫藥師成為「血汗勞工」的殺手;重則造成病患的就醫領藥權益嚴重受損,反有害大法官所言「重大公益」。

1名桃園地方藥局的藥師因為要照顧生病的父親,商請其他同業代班半天,造成該同業被桃園縣衛生局依違反《藥師法》開罰。其實這樣的例子並非首例或特例,不少藥師都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錢建榮審理此案時,發現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工作權等精神,聲請釋憲。

修法後仍影響藥師財產權與工作權

錢建榮在判決書指出,藥師的平均收入不高,且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限制,每位藥師每天最多只能調劑100張醫師處方箋,超過者均不給予調劑費,也不能移補到其他日數,所以除大醫院或大診所的受僱藥師每天可能達100張外,一般藥局並沒有這種行情,甚至連10張都不到,加上開業藥局租金成本,藥師收入更是微薄,因此藥師轉行的比比皆是。

錢建榮指出,因執行業務獲得財產,與藥師的財產權有關。《藥師法》第11條規定,限制藥師僅能於1處執行業務,無異限制、影響藥師的財產權。

另外一種情形是,某藥師每周3日選擇在待遇較高的甲城市藥局工作以增加收入,另4日想選擇在離家較近的乙城市藥局工作,方便照顧家庭;又例如某藥師白天在醫院內藥局工作,夜間想在社區藥局接替。這2個例子看起來相當平常,卻都因違反《藥師法》而不可行,實質影響到藥師工作權。

弔詭的是,錢建榮指出,《藥師法》第11條規定的結果,以藥師身分支援藥師業務,取得收入補貼家用是不可以的,但是藥師擺地攤或開計程車賺錢補貼家用,反而可以。

法官:主管機關「把藥師當賊看」

對於立法院修法結果,錢建榮感到失望,新《藥師法》第11條但書僅開放「於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的例外事由,不及於「藥品製造業之藥師(藥廠或含藥化妝品公司)」。大法官釋憲也沒有提到「藥品製造業藥師/非藥品製造業藥師」,但是在修法時,卻將兩者分別限制,差別待遇,可能再度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有再次遭宣告違憲之虞。

此外,錢建榮表示,最為人詬病的,在《藥師法》第11條第5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者,依據立法說明僅泛稱「為賦予法律彈性,避免掛一漏萬,爰增列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例外情形」,很顯然的,所謂「公益或緊急需要」還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錢建榮認為,這除了不脫管制國家本質外,更突顯立法者與主管機關對藥師的不信任心態,根本是「將藥師當賊看」。在立法理由第5款最後指出,「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雖回應了提出釋憲的案由和情形,但錢建榮指出,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新法第2項授權制定執行業務辦法,不可不慎,否則仍有違反釋字第711號解釋意旨之嫌,可能再次遭大法官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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