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其祿解釋,民眾黨團版草案揭弊範圍涵蓋公私部門。法務部廉政署最早推出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本來公部門揭弊及私部門揭弊分別立法,但這將形成明明同樣是「揭弊行為」,卻因「公私部門」產生處分差異,因此民眾黨團版草案也將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損害民眾權益、濫用權勢,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的行為視為「可揭弊事項」,將揭弊範圍擴大至公私一體適用。
高虹安:民眾黨團版本草案讓揭弊者能獲適切保障
高虹安提到,為鼓勵更多揭弊者舉發弊案,且保護其工作權,民眾黨團版本草案中也訂有回復原職、回復原來年資、損害賠償等補償權利,復職無法達成時,雇主也需給付受僱人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退休金及6個月以上補償金總額,合意終止勞務契約;揭弊保護委員會可就揭弊行為給與獎金,讓揭弊者能夠獲得適切保障。
高虹安也指出,揭弊者常常成為「單位公敵」,除了要獨自面對後續司法程序,身心往往面臨極大壓力,輕則被職場霸凌、被迫離職,重則產生創傷症候群或罹病。因此民眾黨團版本草案擬建立完整的吹哨者保護配套,授權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得辦理緊急的身心理醫療及安置、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協助、身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等協助,並要求媒體報導相關揭弊案件時,應注意揭弊者與其家屬的名譽及隱私,若認為媒體報導有誤,得於該報導播送或刊登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