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日公布稅改方案,引發各方議論。中研院院士、常駐WTO代表團常任代表朱敬一28日於臉書上PO文,以15則自問自答對各項方案提出全面的分析。
朱敬一表示,2009年馬政府將營所稅由25%降至17%,當初就是純然政治的考量。當初主張大降營所稅的人說,降稅可以吸引投資。但是台灣的實證結果也顯示,降稅並没有吸引投資的效果。3年前在民粹情況下,推動「財政健全方案」,將綜所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從40%調高到45%的,但調高高所得者邊際稅率,就人才環境而言,台灣相對於新加坡、香港、對岸,並不算有利,因此,現階段稅改,調高營所稅以換取降綜所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朱個人贊成這個方向的。
不過,朱敬一仍堅持,股利分離課稅,違反所得來源平等原則、圖利富人。朱敬一表示,綜合所得是囊括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等10種所得來源,不論是哪種所得,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一種「平等」的概念:各種所得一視同仁,硬要推動股利分離課稅,就違反了所得來源的平等原則。
股利所得分離課稅只有26%「是百分之百圖利有錢人」
朱敬一以圖示方式,解釋台灣不同所得級距所得結構,最高所得萬分之一家庭,他們的所得有91%是股利所得。最高所得百分之一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降為48.1%。到了最高所得20%家庭,股利所得只佔18.7%。就全體社會而言,股利所得只有總綜合所得的16.2%,數據明顯呈現,越有錢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越高。如果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邊際稅率是40%,但是股利所得改為分離課稅,且稅率只有26%,那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圖利有錢人,因為他們適用的稅率從40%陡降至26%。這不是圖利富人,什麼才是圖利富人?
朱敬一表示,林全前院長說,股利的稅率最高還有40.8%,大於薪資所得的40%,但這樣說法有明顯謬誤,他把20%的營所稅再加上稅後利潤(80%)的分離課稅率26%,得到20%+80%*26%=40.8%,基本上就是把「把營所稅與綜所稅加起來視為股東總稅負」之推理,顯示林全也認同營所稅加綜所稅是所謂重複課稅。
朱敬一表示,20幾年前,兩稅合一制度研擬過程,一群人主張「股東其實被重複課稅了」。他們說:股利的稅率其實是先被課20%營所稅,再課個人綜所稅,有重複課稅之嫌,但是最近10年,前述重複課稅的說法退潮了。
朱敬一強調,營所稅是企業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企業的項目包括公路、電信、海關、企業契約法制環境等。個人綜所稅是個人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個人項目也許包括健康、食安、義務教育等。營所稅不能視為綜所稅的先繳,是因為營所稅與綜所稅是2種不同的服務費,服務項目不同,當然無所謂重覆。例如企業重視智財保護、個人重視健康維護;企業關切智財法院、智財登記等,但是個人關心空氣品質、乾淨水質。正因為企業與個人服務項目不同,才能正確理解此中無所謂重複課稅,也才有國際上兩稅合一扣抵之取消。這個修法方向,我也同意。
內外資稅差、不同所得間稅差難同時消除 「先解決哪個要想清楚」
至於假外資問題,朱敬一認為,目前內資適用40%最高邊際稅率,而外資因為適用21%分離課稅單一稅率,則40-21=19%的稅差,「內外資稅差」與「不同所得間稅差」,以目前有限的稅改工具,是不可能同時消除的,兩種稅差要優先解決哪一個,那需要智慧與判斷,也要想清楚:做各種建議的人,究竟是基於社會公益,還是基於個人利益?國家政策制定,當然不能盲目受個人利益所引導。
朱敬一認為,認為內外資稅差比較不嚴重。假外資移動未必有嚴重的、實質面的產業經濟後果,比較是金融面的一次移動現象,衝擊有限。最近Berkeley教授G. Zucman用瑞士銀行資料、Snowden資料與多國財稅資料做(匿名)比對,發現與低稅區稅差最大的北歐國家,其避稅財產僅佔富豪總財產的零星數趴,但是稅率較低的歐洲大陸國家,避稅財產卻達大富豪總財產的15%,而俄羅斯竟然達60%。可見真正影響假外資的因素,是公民教育、查緝勾稽努力、社會凝聚力、政治清明度,而不是內外資稅差。為了內外資稅差去扭曲綜合所得稅的平等原則、累進原則,是捨本逐末,卻大大圖利了股利所得佔比高的大富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