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生活中常接到銀行等行銷電話騷擾已成為日常,國民黨立委林思銘2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他發現產險公司運用其強勢交易地位,在消費者投保時,要求消費者「綑綁式同意」簽下所有個資利用條款,形同簽下賣身契。他指,不論保險業界或金融業界,這種對個資的侵害行為普遍存在,要求主管機關金管會應立即對業者違法行為開罰、勒令改正,應追究內部相關人員責任。
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梁明圳則提醒業者,依《消保法》第4條,業者有提供消費者充分跟正確資訊的責任,揭露重要資訊給消費者,並供其選擇,如果沒有提供充份選項,投保時無奈或不知情,將個資授權給企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可能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損害消費者權益。如果金融保險機構長期利用掌握個資,大量密集式的推銷,也造成民眾普遍困擾,請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
被迫「綑綁式同意」個資利用 消費者形同簽下賣身契
林思銘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必須明確告知當事人使用目的並經同意後,始得加以利用,然而林思銘檢視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要保書,在消費者投保時都有這種「綑綁式同意」的情況。
林舉例,全國前十大產險公司的「汽機車強制險」,若用線上投保,裡面的「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中,蒐集目的,就包含「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甚至還包括「網路購物」、「電子商務服務」,消費者一旦投保後,產險公司就可以用個資來行銷,且範圍不明,才讓民眾屢被行銷電話,不勝其擾。
條款無不同意選項 「完全違背個資法的立法精神」
林說,這些產險公司條約,採用單一選項的「綑綁式同意」,沒有「不同意」的選項,以富邦產險為例,只能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相關告知事項」,才能進行後續手續、完成投保,完全違背個資法的立法精神,嚴重影響資料主體對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性。
林指出,蒐集目的中,所謂「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其範圍、定義都很模糊不清,也違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宣示,「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林表示,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不相干的2件事,但保險業界或金融業界,這種對個資的侵害行為卻普遍存在,他稱,自己查閱各大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契約範本,都有類似狀況,顯示主管機關金管會平時疏於監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侵害民眾權益。
個資若履行契約目的外利用 應有另外合法要件
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簡任視察陳嵐君指,壽險契約是與當事人簽壽險契約取得個資,如果是履行壽險契約的目的外利用,要有另外合法要件,例如要取得當事人同意,通知當事人目的、範圍,若不同意會有什麼影響,也不可以因為當事人不同意就不履行原來契約。
金管會保險局主秘林耀東表示,當初要履行《個資法》實施後,請產險公會研議告知義務內容的參考範本,金融行業都要符合《個資法》規定,保險契約也要合於特定目的,非特定目的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如果有逾越非範本的規定,會回頭做相關清查;金管會銀行局組長劉萬基也提到,金融服務業法令遵循都要依照個資法,民眾要有同意權、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