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個月,有律師被認定依恃職務之專業,向委任人索求性交行為,被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嚴重貶損其名譽及律師職業之尊嚴等情形,而受到懲戒。近來,又有律師遭指涉與當事人發生不倫緋聞,引發爭議。為什麼律師與當事人發生性行為要受到譴責,難道律師不能與案件進行式的當事人自由發展親密關係嗎?
暫不討論其他行業,律師算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所謂特殊性在於雙方信賴關係及公益性,當事人委託律師處理法律案件,不能說付錢就是大爺,也不是當事人講的律師都要照辦。律師執行職務不僅具備高度專業性,還有公共性的特質,所以律師執業會被要求保持高度倫理性,除了當事人的利益之外,還有其他事項應加考量,用官話來講,就是要維護律師業整體的職業形象及贏得國民的信賴。國外類似律師與當事人上床被懲戒者,屢見不鮮。理由何在呢?律師未與當事人保持安全距離,一旦擦槍走火被當作八卦新聞外,究竟會有什麼問題呢?
基本上,除了一次性事務處理等情形,律師是要長期和當事人配合,及提供持續服務的職業,雙方若發生性關係,會被認為律師整體專業形象與道德倫理,受到相當影響,就是所謂律師執業倫理的問題。所謂專業形象與道德倫理,參考《律師法》授權全國律師公會所制定的《律師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第6條規定:「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第29條規定:「律師不得有足以損及其名譽或信用之行為」。
由前述規定看來,暫毋論其他行為,單就律師和當事人上床一事,和律師品味、尊嚴、榮譽、信用有關係嗎?由幾個角度觀察,會發現多少是有關係的。當事人信賴律師的專業,若因情慾而信賴到床上去,雙方關係緊密至此,難道律師辦案的專業性或客觀性不會受到影響嗎?例如在交歡時討論法律案件,「親愛的,這個案子會贏嗎?」、「律師鼻鼻,我有很高的勝算嗎?」能期待律師享受魚水之歡,而說出掃興的答案嗎?還有,發生訟爭而心靈脆弱之際,所為之性行為決定,事後若後悔,或是雙方情慾的翻臉,試問案件要怎麼走下去呀!所以說,就律師與當事人的性關係一事,當事人的心理壓力、潛在利益衝突,及律師的客觀獨立判斷等因素,規範上多要求律師不能與案件當事人上床的,男女律師皆然。
律師執行職務,除了具備其他專技人員一樣高度專業性外,更因屬司法專業的一部分,具有相當公共性,會透過法律與專業團體的自律,來維持律師的高度倫理性,不僅僅以維護律師整體職業形象,也在於顧及當事人利益與人民對於律師這個行業的信賴感。
此外,論及案件委託與受託人間的密切情感關係,律師擔任配偶、親戚、父母、子女的訴訟代理人情形,時有所聞,難道也要一併禁止嗎?配偶、親人等,算是正常人際關係,且在委任關係發生前就存在,所論禁止的是委任關係存續中,才發生的親密關係。按照常理,熱戀男女沒有理智可言,更不用說已到了水乳交融的狀況,更容易讓律師失去客觀獨立性。或許,為了追求對方而刻意做出「表現」,就如同動物在求偶時一樣瘋狂。更離譜之狀況,甚至有可能仰仗處理法律事務不對等地位,發生強迫、威脅等行為,這就是律師專業倫理所考量的重點。雖然現行《律師倫理規範》沒有明訂律師不能和當事人發生性行為,然而透過解釋是當然禁止的。不過,以後修訂律師倫理規範時,最好寫明清楚會更妥適,以杜爭議。
律師可以和當事人上床嗎?律師倫理規範的金句,給了最好的答案,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理性」及「良知」啊!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