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地,北歐的挪威為提升財政彈性因應老年化的人口結構,讓老年人能安心養老,挪威政府乃利用石油資源建立「挪威政府養老基金」。該基金之運作並非由政府公務員負責,而是由挪威中央銀行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Norges Bank Investment Management)負責。政府的職責僅是監督與訂定重大規範,而該基金之投資組合也會以季報與年報方式公布。目前挪威政府養老基金亦是國際公認治理最為完善的主權基金。
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朝法人化或公司化管理,設置獨立的行政法人或公司來負責相關基金之運作,已是各國退休基金或主權基金之發展潮流。由於法人機制可以直接聘任投資與風險管理的專業人才,且薪資與獎勵制度又可以不受政府公務員薪資結構之限制,對於提升基金行政管理績效會有立竿見影之成效。因此,各國此類基金多是外聘的專業人士負責基金的操盤,極少有政府公務員參與。同時,由於其組織具獨立性,且財務公開化與透明化,從而可降低外來政治以及人為因素的干擾。在此次勞動基金發生弊案之際,政府若能參考先進國家之作法進行改革,將可化危機為轉機,並與國際接軌,讓基金永續發展,為國人財富奠下穩固的根基。
*作者為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