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冤案平反者更想聽到的是句『對不起』,他們覺得青春已經沒辦法、無法回到過去、論及婚嫁的對象早已離開,金錢賠償之外,他們很心心念念──為什麼國家沒跟我道歉?為什麼法官沒跟我說對不起?」
一個冤案得到無罪平反,就代表「正義」完全實現了嗎?28日晚間「『可歸責』的刑事補償?」講座,長期投入冤案救援之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便提到,雖然過去20年來民間團體對冤案死刑犯第一要務都是「把他們救出來」,但在蘇建和案後續幾名死囚陸續獲無罪平反後,就發現之後還有很多問題──不是救援出來就等於結束,這些人都被關押10年、20年以上,如何「復歸社會」,就成了非常困難的一題。
即便受冤死刑犯已在司法上平反,許多人仍對「是不是他們做的」有疑慮,司法體系未認錯、社會還沒真的認為他們是冤枉的,甚至當受冤者申請刑事補償,法官常試圖主張檢察官跟法官沒做錯,說是當事人跟律師沒有盡力舉證讓案件錯判、暗指當事人也有問題。
「我看到這些文字非常訝異,要判有罪,該舉證的不是檢察官嗎?」林欣怡說,從蘇建和案、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案件都看到很多問題,甚至連社會大眾都覺得一般人不會平白無故被冤枉被判死刑、「你們一定自己有問題」,該如何溝通「國家無權冤枉一個人」極其困難,該如何推動極冷門的《刑事補償法》修法,也關乎能否為已平反、正在平反中的死刑犯撐出一些空間。
「我不該因為被刑求就做這些自白,所以我的補償金要下降?」身為受害人卻遭放大鏡檢視 律師道出刑事補償「可歸責」最大荒謬
談起冤案死刑犯平反後狀況,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林俊儒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蘇建和,昔日是死刑犯、今日是同事。平反後的蘇建和也去申請刑事補償,但就過去媒體報導,當蘇建和收到刑事補償一天1300元的價碼、附上各種「可歸責」事項的說明,他愣住了:「不好意思,是我的錯?我不該因為被刑求就做這些自白,所以我的補償金要下降?我無法證明有刑求,所以要降低補償金?」
這套冤獄平反者會碰到的《刑事補償法》,林俊儒說,雖然2011年以來的法律認定「制度有風險存在」,但在賠償上,國家也會找理由說明為何賠償一個人、賠償範圍如何,在賠償外還要談人民是否自己對這案件也有責任,因此提出「可歸責」的要求。
關於「可歸責」的狀況,林俊儒說一開始有所謂「違反公序良俗排除規定」,著名案例是兩人激烈爭吵、被告A在旁開槍阻止、卻因開槍被捕,雖然後來A遭判無罪,法院認為A開槍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法賠償,這判決在2003年釋字487號被認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