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碩觀點:罷免黃捷合憲有理

2021-02-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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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蔡英文下令「保黃」後,出現「複數選區罷免不合理」論。(翻攝自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臉書)

總統蔡英文下令「保黃」後,出現「複數選區罷免不合理」論。(翻攝自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黨部臉書)

自從總統蔡英文在民進黨中常會裁示「保黃」之後,不僅使高雄市議員黃捷成為全國知名人物,原本被視為是對罷韓進行報復的黃捷罷免案也瞬間被提升層級,被視為對蔡英文開放萊豬政策的第1場信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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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在民選政權中,罷免只是制衡代議士或民選行政首長的政治機制,並無稀奇。但在蔡英文下令之後,卻出現了「複數選區罷免不合理」論,甚至有資深政壇人士呼籲應該修法應對。

所謂的「複數選區罷免不合理」論,認為中央或是地方民意代表不是由單一選區選出者,若由原選區全體選民投票罷免,將發生少數選民無人代表之現象,損害這些選民推選代表參政的基本民權。

以黃捷為例,她是獲得1萬8420位選民投票選舉當選市議員,卻要由原選區以至少7萬2892位選民投同意票才能罷免她。其實,罷免原屬於對民選公職人員進行「職務複決」,類似對既有人事案的公民投票,採取較高門檻以維持公職人員的穩定性,並無違反民主制度中公共事務必須經由公民公決的基本原則。而且,黃捷當選的職務是高雄市議員,而非當選「1萬8420位市民之代表」,依法由原選區以至少7萬2892位選民同意罷免通過解職之後,就算依法不舉行補選,原來選舉黃捷為高雄市議員的市民,仍由高雄市議會全體市議員所公同代表,不能直接說是因黃捷被解除職務就會成為沒有市議員代表行使民權的市民。

蔡英文下令保黃後,還有第2種「罷捷無理」論,這種理論認為發起罷免人的理由是針對黃捷擔任市議員的言行不當,一旦民意代表的言行可以成為罷免的理由,豈不是和憲法保障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牴觸,限制或剝奪了民意代表的言論自由。

蔡英文在民進黨中常會上指示黃捷罷免案「一定要守住」。(柯承惠攝)
總統蔡英文在民進黨中常會上指示黃捷罷免案「一定要守住」。(資料照,柯承惠攝)

其實憲法雖然只明定中央民意代表有言論免責權,但大法官會議早已解釋此一免責權應及於同樣代表民意之地方民意機關的代表。但大法官會議早以第401號解釋說明,民意代表雖然言論與表決不受民刑事法律之追訴,除了受自律內規之懲戒外,也無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但是民意代表之言論自由仍有其限制,也就是仍須對「原選舉區」之選民負政治上之責任。以黃捷為例,大法官的解釋是:黃捷不能僅對投票支持自己的公民負政治上的責任,而是要對整個鳳山區的公民負起政治上的責任。當鳳山選區有公民依法提起罷免案時,當然應該由整個鳳山選區的合格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同意罷免案。

至於罷免之理由呢?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理由書也寫得直白:「至於提議罷免之理由,自無限制之必要。」

推動罷免黃捷的團體所列舉的理由是否可以說服足夠的公民投票同意罷免案,那就是民主政治可貴之處,正反雙方充分論辯,然後取之公決。黃捷罷免案正是民主價值之實踐與體現,政黨之間可以因為各自利益選擇立場,但不應該因此詆毀罷免制度的合憲性與民主性。至於一個總統是否應該介入一個地方政府市議員的罷免案,那則是其政治格局與格調的選擇,可受公評。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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