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灣與歐洲司法互助的真相

2021-02-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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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已於1月28日與台灣簽署「波蘭與台灣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其規範項目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的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領域。示意圖 。(資料照,洪煜勛攝)

波蘭已於1月28日與台灣簽署「波蘭與台灣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其規範項目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的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領域。示意圖 。(資料照,洪煜勛攝)

國內媒體2月1日報導,波蘭總統已於1月28日簽署「波蘭與台灣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我外交部立即進行大內宣,表示波蘭是歐洲首個與我國簽署類似協定的國家。外交部對此表達誠摯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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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表示此項協定的規範項目,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的分享、訴追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分享等領域。表面看來合作項目洋洋灑灑,但是其中真正的核心,卻只是「受刑人移交」一項。

事實上,台灣已在過去幾年與德國、英國、丹麥及瑞士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根據此項協議,這些歐洲國家在台灣的受刑人,如果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依據我國《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法務部可協助受刑人返回母國執行刑罰。

法務部曾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已移交7名德籍受刑人、1名英籍受刑人、1名丹麥籍受刑人分別返回母國繼續服刑。

這些所謂的司法互助看似合情合理互助互惠,《自由時報》並以國際司法互助再獲突破來形容,其實卻有難以啟齒的緣由,根本不值得大肆宣揚。

2013年11月6日,我國和德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是我國和歐洲國家所簽的第1個雙邊司法合作的協議。

德國願意與我簽署此項協議,是因為在此之前,有1名德籍人士因觸犯我國《刑法》遭判刑入監。這位受刑人對於台灣刑法,尤其是監獄待遇難以忍受,於是向其家屬抱怨並向德國政府陳情。德國政府經了解實情後,認為該名德籍受刑人確實不宜繼續在台服刑,於是迅速與我法務部達成協議,簽署移交受刑人協議,目的是解救該名受刑人。2015年1月,此名德籍受刑人終於獲得移交返德服刑。

2016年3月24日,第2名德國人獲准返回德國服刑。該名受刑人因充當「運毒交通」,和另2人夾帶海洛因共1700多公克遭到查獲,被判刑16年。但是德國對此類案件的刑期較低,因此該名受刑人要求返德服刑。

凡此種種,說明台灣的司法制度,尤其是監獄待遇遭到國際質疑。法務部與其他國家達成移交受刑人協議,其實是對台灣的一種羞辱。法務部與其沾沾自喜進行大內宣,不如積極順應國際潮流進行司法改革,並立即改進台灣監獄管理,才能贏得國際人士的尊重。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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