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對父母都有一套對子女的管教方式,但若管教過當,不僅容易造成子女心理創傷,還可能負擔法律責任。台中市就有一條因體罰子女過當遭判「緩刑」的案例:一名擁有博士學位的劉姓父親,於家中教導就讀國小的8歲女兒數學,但女兒履教不會,劉姓男子就拿衣架毆打女兒,造成其下肢多處擦傷;劉妻替女兒提告,台中地院判違反家暴防治法,劉男拘役50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不少人看見類似於上面的社會案件的時候,腦海中都會浮現很多疑問,究竟緩刑是什麼意思?保護管束又是什麼?還有常聽到的緩起訴和不起訴又有什麼差別?以下幫大家整理台灣法律5個常見刑責的意思:
緩刑是什麼意思?
簡單來說,「緩刑」就是被告雖已確定構成犯罪,但法院認為「暫時沒有執行必要」,可能念在被告是初犯、過失和非私利而犯,或已自首、和解等,所以不用入監或繳納罰金,然須依法給予2至5年的觀察期,等期滿後刑罰及有罪判決同時失效。不過,雖不受具體刑罰,但緩刑依《刑法》74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期間仍可負擔,例如寫悔過書、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或至指定機構義務勞動至多240小時等……
除上述外,法院也可依照被告情況判其完成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等措施,最後,若涉及傷害被害人,法院可能判「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及「預防再犯必要命令」等。如劉男案例,台中地院判緩刑期間除保護管束外,須參與3場法治教育,並支付公庫3萬元。
緩起訴、不起訴有什麼差別?
除「緩刑」外,是否也很常聽到「緩起訴」與「不起訴」這兩個名詞,但不太清楚有何不同呢?通俗來說,其實可以把「緩刑」當成將罪責交付給法官保管,而「緩起訴」就是將罪責暫時交給檢察官。
當檢察官認為犯罪行為輕時,可將案件延緩不一定要呈交法院,除非期間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責,否則與緩刑一般,期滿自動失效,但期間仍可負擔如立悔過書、公庫支付等等規則……。而「不起訴」則表示檢察官認為罪責輕微到沒必要起訴,所以做出「不起訴處份」,代表完全沒有罰則。但不要以為「不起訴」就沒事了!需注意不論「緩起訴」或「不起訴」都是一種「處份」,被告還是有前科的!
假釋出獄就是不用坐牢?
上述提到的入監,則為大家熟悉的,分為有期與無期徒刑的監獄刑罰,但為什麼常聽到有人可以「假釋出獄」呢?向大家介紹一下,其實犯人們的「假釋」都是經過法院認可的。受刑人在刑滿前,可能有具體的悔過實據、或刑期已過一定時間(無期徒刑須滿25年),也可能是由監獄主動請法院審查核准等三個原因,才可提前出獄,而「假釋出獄」後,除非特殊狀況,否則剩下的刑期也等於執行完畢。等於給有悔過意向的人一個機會,本意是良善的。
保護管束判在少年和成人有什麼差異?
最後是首段案例中被判處的「保護管束」處份,保護管束分為少年與成人,少年由法院派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而成年人則由檢察署的觀護人如警察、社福團體、觀護人等負責執行。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少年保護管束較重「輔導教育」,幫助青少年導向正途;而成人保護管束則偏向「監督」與「管理」。
今天藉由社會新聞向大家介紹難懂的5個刑責意思,希望能幫助大家更理解台灣的法律規範。
責任編輯/連珮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