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議院的報告認為,《里斯本條約》第50條實際來說就是英國「頭上的一張刀」:如英國與歐盟無法達成協議,英國將可以離開歐盟而無須負擔任何義務。但報告警告,如果英國這樣做將需要付出代價。
要留意的是,過去並無類似的法律個案可供參考。而如果英國真的不向歐盟付任何錢,也許會引起國際性的法律爭議。
歐盟並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因此它無權在海牙國際法庭控告英國政府。但歐盟餘下的27個成員國還是可以聯合起來或是以個別國家身份,透過海牙法庭向英國政府索償。可以肯定的是,它們都要把自己的錢討回來。
如果英國不跟歐盟達成任何共識就離開的話,也會對英國的聲譽造成打擊。歐盟官員會跟英國說:「如果你們過往沒有守信,為什麼我們還要相信你們?」
因此,英國政府表示希望跟歐盟達成協議,也承認對歐盟有財政上的責任。問題是,到現在各方均未能就這些責任到底是什麼達成共識。
總的來說,如果不用考慮外部因素,英國的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向任何一方支付金錢。但現實上,這樣做具挑釁性,也會引起更多問題。
鼓吹英國脫歐的一方也迫於無奈,承認英國應該至少付一點錢,以示誠意。相比英國,歐盟方面對這些錢更緊張,認為英國必先乖乖付錢,才可以與他達成任何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