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就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於《香港國安法》下被收押一事作出終極裁決,裁定政府上訴得直,黎智英不可以保釋,需要繼續還押。
這是終院首次審理《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黎智英去年12月先後被起訴詐騙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全案由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偵辦檢控。裁判法院國安案件專責裁判官拒絶讓被告人保釋之後,其代表律師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觀察人士稱,這次保釋申請判決或會成為1997年政權移交以來,最為重要而且影響深遠的單一案件。親北京媒體此前報道稱,香港民眾「普遍」要求啟動機制,移交案件管轄權至中國大陸,並將黎智英重判,以免其潛逃。
黎智英保釋問題,香港終審法院怎麼說?
此前,黎智英在詐騙案首次提訊時,被香港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絶保釋,辯方法律團隊繼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並即時撤銷保釋,黎智英還押監房,等候終院2月1日開庭聆訊。
《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終院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Justice Roberto Ribeiro)和霍兆剛,加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Justice Frank Stock)組成合議庭審理,全屬香港本地法官身份。《香港國安法》規定國安案件必須由行政長官根據該法在各級法院指定的法官負責審理,換言之這五位法官均為國安法指定法官。
此前,代表檢察方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在庭上稱,法庭必須考慮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以及法庭在此法之下有效保障國家安全的憲政責任。《香港國安法》並未取代無罪假定,也符合人權法。此外,沒有任何保釋條件可消除被告人再次犯案的風險。
代表黎智英一方的黃繼明資深大律師與黃佩琪資深大律師反駁稱,保釋條件已非常嚴苛,不明白為何仍不准保釋。
高院原訟庭此前以1000萬港元保釋金(129萬美元)批准黎智英保釋候審,保釋條件還有不可離開香港、不得接觸外國官員、不得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
按照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令,黎智英詐騙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將於4月16日再次提堂。
黎智英案會「送中」審理嗎?
自黎智英去年8月被捕以來,中國大陸社交平台一直有討論,倡議引用《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將黎智英移交大陸審判。2月1日黎智英到終審法院出庭時,一些親北京組織在法院外示威,向親北京媒體表達同樣說法。
按照《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在三種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向北京申請,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接管案件:
-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在此情況下,案件檢察權由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審判權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機構行使。
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就在《大公報》撰文,提出應由國安公署接管黎智英案。高院原訟庭批准黎智英保釋後,另一位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對香港聯合出版集團旗下網媒橙新聞稱,要是律政司上訴失敗,建議特區政府將黎智英移交大陸審判。
全國港澳研究會是由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支持成立的官方智庫。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被追問對顧敏康文章的看法,鄭若驊稱,因黎智英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她不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