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對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公害、醫療等訴訟,則非由原告就有利事實負擔舉證責任,而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上開判決針對「時效經過後」,認為債權人不符合顯失公平的情況,且此為「消滅時效制裁」之目的所存。然本件被告合法行使消滅時效抗辯,卻被稱是「權利濫用」?不僅恐系將「時效抗辯」的「實體法」與「舉證責任」的「訴訟法」混為一談,長遠而言:對法律秩序安定性,以及國外公司司法觀瞻,皆有重大影響,若最高法院能表示意見並開言辭辯論庭,或可釐清上開二審判決疑慮?這是在下身為後學的殷殷期盼。
末查,《史記》一書中:當年呂后誅殺韓信後,劉邦問責於蒯通,說他為何教唆韓信背棄自己?並要烹殺他。蒯通說:「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且盜跖的狗對堯吠叫,只是各位其主罷了。」劉邦於是命人放了他。筆者於執業時,對於自身當事人就對方律師、法官、檢座的無端訾議,無論公私,在下皆回答:「若法官、檢座做律師腳色,一面倒為你辯護,不是太不公平嗎?不是狗拿耗子?」各司其職,無愧於心,又怎能附和詆毀。同理,委任律師在合乎《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本可窮盡法律途徑攻防、上訴,是職責所在,林永頌大狀向就冤案有平反奇功,難道他為死囚辯護,受害者家屬也該以同樣「沒良心」的論調,叫他不能受任,為死囚合法辯護?健全法治的思潮下,如何給「千夫所指」的當事人,還有「合法執行職務」的律師一個空間?難道民主時代的我們,還不抵個封建帝王劉邦明事理?是吧!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