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在即,根據媒體最新披露的一例一休修法5大重點整理:
1、休息日加班工時與工資計算,取消現行「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
2、延長工時(加班)上限,目前規劃兩案:
甲案:在勞資協商同意前提下,將現行每月上限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
乙案:採「工時帳戶」,以三個月為一期,上限為不超過138小時,單月則可挪移、突破54小時。
3、放寬現行七休一規定,14天可休四天,只要經勞資協商同意或工會同意,例假日上班可彈性。
4、特休假可遞延一年。
5、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
從以上的5大修法方向,其實說穿了就是將現行的「一例一休」徹底更改為「兩休」,原先七天有一日做為絕對不能出勤、用以讓勞工休養生息的「例假」,按修法草案只要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即可出勤工作,徹底的將行之已久的例假制度打破,儼然做了最大的彈性修正。在所謂「14天休4天」的4天中,有多少會因此被老闆要求出勤工作,顯然劃下一個令人狐疑的問號,真的比現行制度更加鞏固週休二日的體例嗎?
再則,「14天休4天」就合乎「週休二日」的諦義嗎?我也不這麼認為。週休二日乃希望勞工每七天可以獲得兩天的休息,在疲憊工作五日之後,利用兩日的時間徹底放鬆恢復活力。但「14天休4天」呢?姑且相信四天都能夠休得到,那也是得連續工作10天之後,才能夠獲得的喘息時間,這間距會否過長,上班族們不妨自己去體會一下。換言之,草案的設計,有點類似於我們經常用來計算財富的平均值,也就是「一男一女平均有一顆睪丸」概念,儘管「14天休4天」除以2,就是「7休2」,看似有著「週休二日」的影子,但能否休得到、又休假的間隔會否過長,都將是修正草案之於勞工的嚴峻挑戰。
最後,勞資協商與工會同意,顯然在此次的草案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諸如加班工時上限或以季勻支的放寬、以及例假日未來能否出勤等問題,皆交由勞資兩造間彼此議定即可。乍看,這或許落實著事業單位自主管理的精神,不讓過於窠臼式的法令去束縛不同產業類別的出勤需求。但在台灣受雇勞工的雇主,近9成屬於微型企業、以及工會普及率偏低的情況下,勞資磋商的權力根本非屬對等,又如何起到立基點平等的議定呢?最後會否淪為「老闆說了算,不爽不要做」的資方優勢情境,著實都是必須再行三思的問題。
台灣的勞基法,現階段看來,陷入到一種「莫非定律」的泥沼:也就是越沒料到、越不情願其發生的情況,最終總會出現!
首先,從根本架構的勞基法開始,法律規範的僅是「基準」,但卻普遍被視之為「標準」(甚或多的是認為連這個標準也達不到),無形中拉低了整體勞動條件。
其次,現行「一例一休」立意係讓休息日具有「休假為主,出勤為輔」的雙重彈性,希冀使期欲休息或加班的勞工各得其所,但卻在資方與輿論的風向渲染下,淪為所謂「三方皆輸」的最差境遇。
最後,即將可能進行修法的相關工時彈性與工時帳戶,各方學者一再重申:彈性的出發點在於為勞工「降低總體工時,減少出勤次數」,以使其容有更多的休息時間。但顯然的,端看目前已披露的諸項版本中,只看到了彈性,而未見對勞工爭取休息時間上,有任何合宜的配套機制。只怕再修下去,各該彈性條款也將持續著莫非定律的規則,朝最不樂見的剝削樣態發展吧!
綜言之,此次修法,我個人只能以「大膽」二字來形容,畢竟將「7休1」修正為「14休4」,本身就是一種帶有著「梭哈」的博奕意味,又其賭局的勝利關鍵,則是立基在早已被工運界批判為載浮載沉的相關勞資協商機制上。或許,隨著未來工會法的修正,當勞資雙方存有著對等的談判地位之際,草案的規範將可達致勞資雙贏的局面,但就現階段勞工在談判場域仍屬彆腳的情況下,只能不禁感嘆與祈禱著:賴神與執政團隊的這一局賭得頗大!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