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造橋龍昇村民反對坤輿垃圾掩埋場,在埋鍋造飯60天之後,終於迫使苗栗縣長徐耀昌以超過期限為由,宣布中止試營運計畫。但另一方面他又強調:「不會因為少數為反對而反對的環保人士委曲求全」,呼籲業者提出回饋機制跟村民溝通,而不是面對這段期間各界提出的違法爭議。
因此,雖然這次中止了,但未來業者隨時可以再申請試營運計畫、甚至直接申請「處理許可」。這跟台南永揚掩埋場依法撤銷、高雄馬頭山掩埋場依法進入二階環評不同。只要坤輿公司在2002年取得的「同意設置文件」還有效,村民期待「不讓子孫再擔任自救會長」的心願,就暫時無法實現。
而這件事涉及多項法律爭議,以及新、舊法適用問題,不止苗栗縣政府要面對,中央是制定法令的機關,不宜推說是地方權責,對村民的陳情不聞不問,至少應就法的部份做出解釋並表示意見,同時針對法律的疏漏提出修正。
應重新檢視環評新、舊法適用爭議
首先是環評的爭議。2001年坤輿公司向苗栗縣申請設置掩埋場的面積是1.7958公頃,依當時的環評法規定,不足2公頃免環評,所以苗栗縣在行政審核後發給「申請設置文件」,之後業者動工興建完成,就是掩埋址現址。
「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幾經修正後,現在興建掩埋場不論規模大小一律要做環評。苗栗縣雖然強調依當時法令不需要環評,但事後被質疑掩埋場有部份設施用地沒有算到,例如聯外道路,如果加計這些設施用地已超過2公頃。
這部分並沒有進一步釐清,還停留在各說各話。如果最後證實加計聯外道路等設施用地已超過2公頃,當年沒環評就核發的申請設置文件就無效。
第二個跟環評有關的爭議,申設掩埋場要取得三個文件:同意設置文件、試營運計畫、處理許可證。但業者除了在2005年通過一次試營運計畫之外,尚未取得最後的處理許可證,也就是並未完成最後程序。過程中如果遇到法令變更,之後的程序是否應適用變更後的法令,也是爭議所在。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陳憲政,日前在村民大會節目中提到,這是環評法的疏漏。依規定,通過環評但超過3年未動工的開發案要做差異分析,但坤輿案從2011年被駁回算起已超過10年,但只要拿到「同意設置文件」,開發案就永遠合法有效,他認為設置文件也要適用超過3年應環差的規定。
第三個爭議是,依「公民營廢棄物許可管理辧法」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取得後不得超過5年,展延以一次為限。
但坤輿在2002年取得同意設置文件,2005年完成第一次試營運測試,2011年要申請處理許可證時被駁回。2019年再申請處理許可證時,因為距離上次試營運測試已超過很久,被要求重送試營運計畫。距離2002年取得同意設置文件已經過17年,超過5年有效期限,當年的同意設置文件是否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