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律系大學畢業生該做的事情是什麼?
不少法律系前輩的「傳統聲音」會告訴我們—考研究所、國家考試、當檢察官/法官/律師。我在不到十八歲時高中畢業進入法律系,一直到二十歲出頭那幾年的光陰,也都走在長輩眼中的「主要道路」上,甚至被同儕說是「人生勝利組」:大學以第一名的成績提前一年畢業、考上台大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學組、通過當時錄取率大約八%的律師高考、錄取率大約1%的司法官特考、公務員三等高考法制。我在碩士班第二年,總計通過了四至五個國家考試。我的「法律系學生生涯」看起來一帆風順,然而,這樣按部就班過一生始終不是我真正追求的,我一直在思考自己該做的事情,也想到國外繼續進修、深造,省思我生活的這個國家應該改變哪些地方。
這也是為什麼,在當了三年又九個月的檢察官後,我決定辭職。
或許是因為司法官考試難考,所以很多人認為要放棄這工作不是很容易的決定,不少擁有此身分的人確實也因此分外珍惜「司法官」的地位,但我從來沒有想過要當一輩子的檢察官,所以對擔任司法官這件事情,我也許和很多(前)同僚抱持不同的心態。
過去,我常跟同僚與合作的司法警察說:「我電腦裡有一份辭呈草稿,我是帶著辭呈在辦案的。」很多人以為那是開玩笑,畢竟在這許多人都羨慕通過司法官考試的社會裡,怎麼會有人順利考上卻時時帶著辭職的想法呢?但這卻是我最真實的想法,我過去就是這麼帶著覺悟在當檢察官的。
《刑事訴訟法》所描繪的檢察官圖像,是像下述這樣的:「檢察官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chter),是以起訴門檻進行刑事程序控管,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是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過去幾年,「升官」從來不在我的生涯規畫內,因此我根本沒有必要討好體系中的「長官」、也懶得力求鎂光燈案件吸引行政系統裡「掌權官員」的目光。我唯一的目標,就只是在實務上實踐檢察官的理論,負起檢察官該負的責任。
然而,事實證明,這件最基本與最應該做的事,實踐起來卻是困難重重。
手機二十四小時待命的三年又九個月
出身於一個曾讓我小時候領過「補助便當」的家庭,雖然想繼續出國進修,但首先要考量經濟壓力。研究所畢業前夕,我面對的抉擇其一是擔任律師並於業餘時兼課,存夠錢後出國;其二則是進入司法官學院二年訓練與實習,擔任司法官滿三年後再離職出國。我選擇了後者,因為我的指導教授告訴我,律師雖然也是實務工作,但無法看到刑事司法的全貌;「檢察官」的工作才是貫穿整部刑事訴訟法,而且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檢察官的偵查程序相對「神祕」,如果沒有親自進去走一遭,是無法深刻理解體制、研究實務問題以及改革芻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