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黃文玲共用藍營金主 段宜康無罪確定

2017-11-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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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014年在臉書發文,指控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二審獲判無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天遭駁回,段宜康無罪確定。(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014年在臉書發文,指控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二審獲判無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天遭駁回,段宜康無罪確定。(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於2014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爆料,無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金主」,都是國民黨彰化縣前立委蕭景田,黃文玲憤而提告。一審認定段宜康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判處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二審改判無罪,全案上訴最高法院2日遭駁回,維持高等法院見解,段宜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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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段宜康於在臉書表示,「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黃文玲澄清根本沒有此事,她認為段宜康的言論意圖使她不當選,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一審判決段宜康有罪,但二審時段宜康找來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黃文玲堂兄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作證,法官認為段宜康於發表貼文前有求證,加上邱創進、林煥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說謊誤導他,改判段無罪。黃文玲上訴。

最高法院今發布新聞稿表示,段宜康言論內容事前已經相當查證,主觀上有合理理由確信所聽聞事為真,所為「質疑」、「批判」,尚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且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段宜康有罪的心證,二審採證認事,於法無違,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另外,黃文玲提告民事求償1000萬元及登報道歉,一審法院判段宜康要賠黃文玲20萬元,段宜康並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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