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因部份大學之管理及教學缺失,對部份大學逕行所謂「教學品質」查核,其所依據為其部頒之行政令《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此行政令不單單只是「注意事項」,它賦予教育部對享有憲法保障各項權利(講學自由、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等)之大學進行「教學品質」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大學之課程規劃、授課方式、抵免方式、教師與課程之專業資格、學生學習方式及場域等,並且依此法在其實際操作中還可派員去大學授課現場查堂。
對於不通過之學校,可進行減招及扣補助款等行政裁罰。這不只嚴重侵害大學自治及講學自由,更干擾大學教學及學生學習權益。以自行頒佈之「注意事項」之行政令,對大學進行查核,重傷大學辦學、教師授課、學生學習,如此自我擴權,是前所未見。目的前己有不少大學因為此自我授權之「注意事項」之檢核,而遭受停招等處分,不論原由為何,教育部在未授權之情況,指揮、督導、查核大學之教學相關事項,恐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大學講學自由,己有違憲違法之嫌。
注意事項涉及減招、查核大學 恐違憲
一般有基本法律概念的都知道法律位階關係中,《憲法》(國民)大於法律(立法機關)大於命令(行政部門)。我們也知道在民主國家中《憲法》所訂之基本權利,不得任意干涉及侵害。部頒之「注意事項」,由其性質來看應為引導、參考、或是提醒,一般為該機關之內部行政作業流程之指引,如「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等。但此「注意事項」不只跨出教育部,甚可查核大學,減招大學,運用多項無明確標準之空白授權將大學減招、扣補助款,把受憲法保障之大學弄的支離破碎,其「注意事項」法律位階層次己超出法律及憲法。
我們先看《憲法》層次怎麼談學術及講學自由:「除《憲法》明訂講學自由外,大法官在指標性釋字第380號解釋文很明白的指出學術自由是憲法保障之權利,其中大法官提到『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又稱『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