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吉森觀點:NCC擴權建構有線電視「防火牆」

2021-03-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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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揭示的原則,NCC被賦予應盡速調適通訊傳播法規之職責,但迄今面對OTT TV新興視訊服務發展,匯流法案之建構卻嚴重落後且失調。(新新聞資料照)

筆者指出,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揭示的原則,NCC被賦予應盡速調適通訊傳播法規之職責,但迄今面對OTT TV新興視訊服務發展,匯流法案之建構卻嚴重落後且失調。(新新聞資料照)

在各界關切有線電視第52頻位將花落誰家之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避免新型態影音服務(如OTT TV)對傳統封閉性的有線電視服務帶來衝擊,恐造成市場失序及管制挑戰,打算擴張解釋有線電視服務之定義,建構有線電視服務的防火牆,不准翻牆情形發生。此項名為「花蓮縣新型態影音服務之服務屬性及規管方式」之政策,不應僅被解讀為媒體巨頭間之區域抗爭,而是攸關整體通傳市場秩序維繫,創新服務不被扼殺,及匯流傳播法制完備,應予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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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數位匯流趨勢,視訊服務產業界線模糊,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揭示之原則,NCC被賦予應盡速調適通訊傳播法規之職責,然迄今面對OTT TV新興視訊服務發展,匯流法案之建構卻嚴重落後且失調。在傳播應用服務上,廣電三法相對於寬鬆之電信管理法,卻是愈趨嚴格。NCC在匯流法案制訂緩不濟急之現實下,面對市場競爭質疑,認應基於「最小必要性管制原則」嚴謹劃出《有線廣播電視法》所界定之服務範疇(即防火牆),擴張現有規範之適用。

然問題在如何劃出此紅線?NCC目前對外說明,擬依有線電視營運現況,即「透過機上盒促銷搭售寬頻上網,提供基本頻道組合供用戶收視之營運行為」歸納出服務綁定搭售、視訊內容數量、及專屬機上盒始能收視等特性做為認定之3條件,同時符合即認定為有線電視服務。未經許可,不可經營。然其界定只聚焦在營運服務面上,其適用仍有諸多可議之處。

有線電視界定爭議

首先,視訊服務平台之網路架構是否為開放或封閉是關鍵因素之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89號判決,即以「平台開放」、「營運模式改造」判定有線廣播電視與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屬不同服務,因此如新型視訊服務係在開放平台之機上盒上提供,且可跨裝置接到任何網路即可收視,則無理由比照有線電視之封閉平台做相同管制,否則將有平等原則之適法性問題。

其次,依據台灣經濟研究院2020年對OTT TV市場參進之研究報告,英、美等國對於提供經排定節目表單之線性OTT TV服務,近來固有納管之討論,但仍謹守法律保留(如我國司法院之釋字第443號解釋),及合目的性與必要性原則。如英國2020年11月施行之新《視聽媒體服務法》(AVMSR,2020),對於英國SKY直播衛星電視業者所推出之NOW TV服務,即以其採開放性寬頻網路架構,用戶可以透過NOW TV專屬機上盒或於各聯網裝置中下載應用程式進行收視,認其服務型態仍屬隨選影音服務,與影音分享平台服務同,僅需向Ofcom報備即可營運,免申請「電視執照內容服務」(TLCS)執照。又如美國電信業者AT&T於2016年推出可跨電視、智慧型手機等多元終端裝置收視的OTT TV服務DIRECT TV(2020更名為 AT&T TV),FCC於2019年認定其屬虛擬多頻道視訊傳輸平台(Virtual MVPD),免除傳統有線電視業者之相關管制。

總結,NCC擬劃出有線電視納管之範疇,依法仍不能跳脫《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及第2款對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與系統之框架。前述3條件只著重在營運服務面,刻意避開傳輸網路架構係屬開放或封閉之特性,實為最大之缺憾。

*作者為世新大學副教授、前NCC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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