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在浩鼎案中貪汙被判無罪,監察院的彈劾案也逆轉認定其未違法。對此,監察委員王美玉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翁啟惠先是自承借名持有1460張浩鼎股票,後又改口股票已經贈與子女,質疑其在持股的證詞上反覆不一。
翁啟惠在浩鼎案中被以貪汙起訴,判決結果確定無罪。在刑事責任以外,針對翁啟惠的彈劾案,近日監察院報告也認定翁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此,王美玉22日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翁啟惠在借名持有1460張浩鼎股票的證詞上反覆不一。
王美玉解釋,翁啟惠本來在貪污案件審理,以及監察院調查其財產申報過程中,主張2009至2012年借名持有浩鼎股票合計1460張。然而,卻在2018年財產申報不實案件訴願的補充理由中,開始改口稱浩鼎股票早在2012年就贈與子女,而公懲會確定判決時仍認定浩鼎股票為翁啟惠借名持有,翁後續2次訴願欲撤銷原處分、向公懲會提再審均被駁回。
王美玉表示,監察委員辦理案件採「刑懲並行」原則,不會因為刑事在追訴中就不追究行政責任,且刑事無罪、不代表行政上就沒有責任。尤其,公懲會駁回翁啟惠再審的判決,也指向翁有申報不實、違反財產申報法。因此她認為,翁啟惠的違失仍應予以懲戒。
此外,王美玉指出,公懲會懲戒翁啟惠的理由,除違反財產申報法外,還包括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翁啟惠在事件中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至於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監察院是否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