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炸彈客林英昌2016年在台鐵列車上引爆自製的鋼管炸彈,導致自己與另外24名旅客受傷,一審依對兒童殺人未遂、非法製造爆裂物等罪判刑30年,二審高院酌減改判林29年10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今(8)日最高法院依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合計30年4月,全案定讞。
林英昌於2016年7月7日深夜,搭乘台北車站開往松山車站的台鐵區間車,在即將進站時,於第6節車廂引爆用鋼管填充鞭炮火藥與汽油製成的爆裂物,林英昌當場重傷昏迷,炸彈總共波及另外24名乘客,造成燙傷、手腳骨折等輕重傷,包括6名少年及1名兒童,台鐵修理車廂費用更高達176萬餘元。
一審時,法院依對兒童殺人未遂、非法製造爆裂物等罪判刑30年,林男上訴辯稱想自殺而無殺人意圖,請求減刑。二審高院改判林29年10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仍依殺人未遂罪判他19年10月徒刑,非法製造爆裂物部分則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由於二審針對殺人未遂部分的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等違誤,因此由最高法院撤銷改判,罪名與刑度與二審皆相同。
犯罪動機︰想引起注意
判決指出,林因身體罹癌,久病厭世外加求職不順、生活壓力沈重,又與家人相處不睦,他自覺事事遭受歧視、社會不公,想以吸引人注目之自殺方式,報復社會以表達內心不滿,林男辯稱引爆只為自殺、無殺人意圖,還辯稱罹患憂鬱症,請求減刑。二審時,高等法院判刑29年10月。由於委託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後,認定林男犯案時精神狀況正常,高法院就非法製造爆裂物罪部分,駁回檢察官與林英昌的上訴,就殺人未遂罪部分撤銷改判,但刑度相同,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