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身分證(eID)全面換發政策在今年1月喊卡,包含資安疑慮、專法不完備等,都被民間團體與立委提出質疑。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李念祖認為,應釐清持有身分證對國民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目的是「證明」還是「辨識」等法理層次問題外;他個人主張,反對政府強迫民眾換發、進入EID系統,至少要保留個人選擇「不換」的權利,且不能影響如投票等公民權。
由長風基金會主辦的「2021突破論壇」系列活動,27日下午在台大集思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將舉行「如何防範政府濫用數位工具:從數位身分證談起」。活動由李念祖引言、iKala共同創辦人暨執行長程世嘉主持;與談人則為Vpon威朋大數據集團創辦人暨執行長吳詣泓、開放文化基金會董事長李柏鋒、洽吧智能董事長趙式隆3人。
李念祖受訪時表示,目前對eID的疑慮在於沒有專法,但這是技術性問題,是認為《戶籍法》對紙本身分證轉換數位身分證的授權不明確。但內政部覺得《戶籍法》第59條已足夠,但不贊成者認為紙本到數位是完全性質不同,所以立法院要有一個專法授權,「真正的原則性問題,是你贊不贊成數位身分證」。
持有是權利還是義務?
「身分證到底對國民來講,是權利還是義務?」李舉例,若是前者,是國民有權利跟國家「要一張」可以辨識身分的文件,就像開車與否是個人權利,若技術夠資格,可以跟國家「要一張」駕照;但目前《戶籍法》第57條裡寫明,「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那個「應」字就成為了「一定要」,被當成義務了。
他再舉例,若持有身分證是權利,當國民跟國家「要一張」身分證時,理應可以決定上面揭露什麼,但目前身分證上寫上面記載父母姓名、地址、配偶、性別等,都是政府決定的資訊,而不是國民本身決定可以登載什麼、不登載什麼。
換發是證明還是辨識?
同時,李念祖也提到,權利和義務最大的差別,要回過頭來看身分證的目的為何,是「證明」還是「辨識」,若是前者,則持卡人是主體,要用這張身分證證明自己;若是後者,持卡人則變成了客體,是政府要持卡者拿這張來幫助政府「辨識」自己。但李也直指,從《戶籍法》第51條「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也明文寫了「辨識」。
綜上分析,李說,法律對身分證一開始就說它的目的是國民義務,但今天E化以後,國民是否也有義務進入這樣的E化資訊系統,特別是當它包含子系統,如政府要建置的「跨機關資料傳輸專屬通道」(T-Road),當政府要求全面換發eID時,要求國民主動填選、提供建檔資料,「我已經有身分證了,可以不要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