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多次經濟與產業模式的轉型,台灣不但產業樣態多元,勞動型態也與30年前大相逕庭,若單用一套以傳統工廠製造業為對象所訂定的《勞基法》作為規範,要適用於所有行業、產業與企業,本就有其執行層面的窒礙。去年《勞基法》修法主為落實周休二日,降低勞工總工時,立意良善,儘管執政黨所提出的「一例一休」版本,較國民黨、時代力量提的「兩例」衝擊較小,但仍然跳脫不出《勞基法》無法一體適用的基本困境。簡言之,去年的《勞基法》修訂,規定的過於繁瑣,未通盤考慮到大部份產業有淡旺季之別,因不同生產需求,需要不同人力運用的模式,甚至因過於剛性而壓縮勞資合意空間。
對於一例一休微調或修法的呼籲,自實施以來不絕於耳,行政院願意正視問題,快速回應社會各界的意見,值得肯定。雖未能盡如各方所願,但也不至一無是處。在工時不變、週休二日原則不變、加班總工時與計算費率「四個不變」的框架下,保障勞工權益的核心理念不變,但賦予加班、排班等制度上更多的彈性,適當、適切的給予企業彈性與勞工更多選擇的可能性。
令人遺憾的是,各界輿論對一例一休修法有很多惡意扭曲或文不對題的批評。例如延長加班工時以及3個月工時帳戶的設計,旨在解決產業淡旺季的勞動力調度問題,每月總加班工時上限維持46小時,在有需求的情況,讓最了解企業內部運作的工會或勞資會議,與雇主協議最適作法,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可在每3個月上限138小時,單月最高54小時的規定內,靈活安排加班工時,增加勞資雙方彈性,讓企業在業務高峰期時得以調整因應。卻被時代力量扭曲為單週工時最高可達84小時,但《勞基法》早已規定每7日(每週)內要有1日例假,最多只能工作6日;又第32條規定,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不論有沒有修法,單週總工時最多只有72小時,不可能達84小時,此等不知所以的抨擊,對勞動權益的提升實無助益。
本次修法可以看出政府正視勞工對選擇權的需求,給予勞工從事勞動更多選擇的可能性,同時也關照到經濟成長動能的需求,給予企業經營應變彈性。然而勞動權益並非單看加班時數可加以判斷,總收入、勞動環境、勞動福利等都需一併考量。本次修法確實解決部分企業特定產季找不到勞動力加班的問題,也滿足部分有加班需求的勞工。但究其因,台灣普遍薪資偏低才是最根本與解決的問題,台灣整體經濟體質並不弱,但在分配上卻明顯出現極端現象,讓低薪成為多數勞工心中的痛。
本次《勞基法》的修正,標舉勞資合意的精神,期望在既保障勞工權益,也給予資方經營的空間下,邁向OECD既安全又彈性的勞動體來發展。但後續執行面,還有許多政府需要努力的面向,包含未來把關「例外」情事,如七休一排班調整、輪班制度休息時間縮減,務必應嚴格審查,勞檢制度的精進與落實,都需要更縝密的跨部會商議擬定行政規則,以符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的務實性。總體經濟情勢提升如何可能嘉惠勞工,通盤檢討不合時宜的法令與函釋,都需要政府以更誠實的態度來面對,務實地從多面向改善,營造更友善產業、有利勞工發展的環境。
*作者為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