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力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中港澳被害人適用「犯罪所得返還」規定

2017-11-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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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4日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討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有鑒於跨國毒品與電信犯罪橫行,政府希望藉此提高跨國刑事案件破案率。(資料照,甘岱民攝)

行政院14日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討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有鑒於跨國毒品與電信犯罪橫行,政府希望藉此提高跨國刑事案件破案率。(資料照,甘岱民攝)

行政院14日舉行行政立法協調會,討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該法之所以希望爭取本屆立院會期通過,除了是希望藉此提升台灣在亞洲的洗錢防制評鑑成績,有鑒於跨國毒品與電信犯罪橫行,政府也希望透過跨國刑事司法互助,提高跨國刑事案件破案率。徐表示,由於台灣電信詐騙集團詐騙對象主要為台灣與中國民眾,因此特別規定,中國與港澳地區跨國刑事案件被害人,得適用本法「犯罪所得返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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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表示,台灣目前針對跨國民事司法案件,訂定跨國司法互助機制,但跨國刑事案件部分,目前本國法中缺乏跨國司法互助之授權規定,但歐盟針對跨國刑事案件訂有跨國刑事互助合約,聯合國也有防治組織犯罪與反貪腐公約,有鑒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有助於跨國刑事犯罪的偵辦,也是台灣洗錢防制重要一環,因此今天行政立法協調會特別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進行討論。

目前與台灣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之國家僅包括美國、菲律賓與南非等國,另外,台灣與中國也有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但民進黨執政後兩岸共打已經陷入停擺。

徐表示,儘管台灣與多數國家沒有簽訂雙邊司法互助協議,但台灣針對國際刑事犯罪訂定跨國司法互助的國內法,主動協助他國偵辦跨國刑事案件,未來他國基於互惠原則,也會對於台灣境內發生之跨國刑事犯罪主動提供協助,這對打擊跨國犯罪有很大助益。

引渡他國犯罪嫌疑人來台調查 得給予司法豁免權

徐國勇表示,有鑒於世界各國為捍衛本國司法管轄權,對於觸犯跨國刑事犯罪之本國人,都主張「本國人不宜引渡他國」原則,為了讓跨國刑事犯罪調查順利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明文規定,我國請求他國引渡犯罪嫌疑人來台調查過程得提出互惠保證,我方司法單位得提出承諾,他國犯罪嫌疑人來台配合刑事調查,我方不會予以逮捕。

舉例來說,跨國犯罪他國之共犯在國外所製作之筆錄,若要作為本國司法審判之證據,會有證據力不足的疑慮,法務部若希望外國籍跨國犯罪之共犯來台製作筆錄,其他國家可能擔心該國人民來台配合司法審查會因此遭到逮捕或拘禁,因此,《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授權法務部,針對來台配合司法審查之外國人,得給予司法豁免權。

國際司法互助法不影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

另外,有鑒於台灣近年跨國毒品犯罪與電信詐騙日漸猖獗,《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也進一步保障跨國刑事犯罪被害人聲請返還犯罪所得的權益,該法規定,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提供協助,有助於我國沒收或追徵與犯罪所得有關之財產,法務部得與其協商分享該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分。

由於台灣民眾在國外涉入之跨國電信詐騙,主要被害人係台灣與中國民眾,因此,本法也規定中國、港澳地區,未來若協助跨國刑事犯罪之偵破,未來也準用犯罪所得之返還規定。徐國勇表示,兩岸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主要規定著重在警務與情資交換,因此本法之訂定不影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

已除罪化行為不列入司法互助範疇

不過,徐國勇強調,我國或其他國家不視為犯罪之行為,並不在本次《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司法互助範圍,舉例來說,部分國家對於施打毒品、通姦等行為已經除罪化,這部分未來就不會列入司法互助範疇。

除此之外,部分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家聲譽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者,《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也排除在國際司法互助之範疇,另外,司法互助若使人因種族、國籍、階級、性別、宗教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者,也排除在外。

徐國勇說,《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雖然以兩國互惠為原則,但涉及海洋污染、劫船、劫機等國際公罪,台灣方面不會因為他國未與我國有司法互助案例而拒絕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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