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制度,到底應該如何修訂調整,已經吵了18個月,仍然陷在「合了小姑意,違了大嫂心」的左右為難狀態。全國為此搞的烏煙瘴氣,浮燥不堪。至今沒有人明確指出原因何在,解方是什麼?
個人認為解方是:「分類處理」。簡單說,都是殺人,立法者會分成「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兩種類型,分別予以不同刑度處罰。否則,不分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一律重判,必然造成不公平現象,而且還會出問題。例如:某人不小心把人害死人,既然要受重罰,乾脆無惡不作算了。
勞動基準法的問題就是出在:私人機構的受薪人員不分行業特性,一律適用。這種不作適當分類的搞法,造成的亂象不勝枚舉。例如:賣手機的商家,如受僱人超過30人,就必須按工廠安全規格辦理,否則一但查獲,別囉嗦,等著接罰單吧。這些類似的民怨,大家早已見怪不怪了。
「一例一休」衝突,正是不分行業別一體適用,所造成的不公平結果。不同立場的人,為此吵翻天,並不意外。解決方案很簡單,至少應該將勞工分類為服務業與製造業,分別依產業特性制定出勤、薪給,休假、安全最低標準。如能採此適當分類方向思考,即可進退有節處理問題。
這麼簡單的邏輯思維,卻沒有一位政治人物想到從「適當分類,分別處理」著手。大家別再吵了,冷靜下來,好好考慮如何分類,再想如何調處各方立場,找到平衡點吧。
勞動基準法的存在,或說成文法的價值,在於反映了社會精英(政治人物)對未來世界的理性規劃。台灣的設立制度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否不堪聞問?還是頗有智慧?「一例一休」問題如何解決,必然是指標事件。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