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政策的擬定,必然有其邏輯脈絡可循。」政策不會憑空出現、尤其是針對攸關人民福祉的政策,往往更是經過縝密的思辨後做出。然而,從政策一直到付諸法令施行的過程中,卻分別須經過行政與立法兩個屬性不同的機關議決,致使得最終產出的政策結果,早已悖離了原初的政策設計邏輯,因而造成政策在推動上的窒礙難行。
很清楚的,儘管行政與立法機關同樣係對人民負責,但行政機關的政策產出來自於文官體系,思考的理路,乃從擘劃國家當前的發展願景為目標,是故乃以斟酌各方利害團體之立場,再擬定出衡平多方的方案。相對的,立法機關存在著個人形象與選區經營的考量,端看政策的角度,往往係從單條法條的修正作思考,而沒有整體政策制定的邏輯脈絡觀念;兩者立場上的歧異,致使政策在歷經折衝過程中有所變調。
從2015年底開始、勞方團體所爭執的「刪減國定假日7天假」議題,即是經典「政策走味」的案例之一。7天國假之所以成為爭議焦點,係當時在勞動基準法修法過程當中,至少歷經35場勞資座談會、行政院提出配套修法、立法院通過單條修正、勞動部修正施行細則、立法院退回施行細則、研擬以假換假的因應措施、行政命令失效回復7天國假、一例一休搭配國假全國一致的修法配套等過程。眼見著勞基法即將再次修法,預期「還我7天假」將再次成為矚目焦點之際,茲透過本文的解析,娓娓道來刪減7天國定假日的始末。
週休二日配套修法的歷程
政策從開始到產出,至少須經過多方協調、草案擬定、修法審議等階段,回顧整個勞基法「週休二日」配套修法的歷程,可回溯至馬政府時期開始研議降低工時政策、舉辦30餘場勞資座談會說起。
(一)35場合理工時勞資座談會 (103年6月)
馬政府時期為瞭解勞資雙方對於降低工時修法的立場,勞動部從103年6月開始,陸續召開35場合理工時勞資座談會。參與成員除了各區域的勞資雙方代表外、尚有地方勞動行政單位與會,當時初步達成的三點主要共識有:1. 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2. 每月加班延長工時提高至60小時(現行46小時);3. 國定假日刪減至12日(現行19天)。
(二)行政院提出配套修法(104年4月)
針對縮短工時至單周40小時的政策,工商團體普遍認同縮減工時的主張,但咸認為工時應該更具彈性,因此提出「雙周80工時」、「8週變形工時延長至12週」、「延長工時應高於60小時」等配套。在歷經與經濟部和工商團體的多次協商,行政院決議彈性工時部分暫不處理,定調的修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1. 單周40工時;2. 加班延長工時上限提高至54小時;3. 附帶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刪除7天國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