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自囚」車內拒絕警方酒測,遭處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免罰定讞。北高行今強調,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處罰可言。
全案緣於,去年10月19日清晨,劉男駕車行經市民大道四段時,發現路口前有酒測攔檢,劉男便將車輛違停在路邊鎖上車門拒測,執勤員警以「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為由逕行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劉男開出新台幣9萬元罰單並吊銷駕照,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
劉男不服,主張自己當時在車內睡覺,提告抗罰;一審法院認為,警方不應把「不服膺警察威權」的人都視為酒駕,撤銷罰單,交通裁決所上訴求翻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免罰定讞。
北高行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以拒絕,所以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
北高行指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也同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這在法治國家,是個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警方對於已經路邊停妥車輛的劉男進行盤查,事實上,劉男未停車前的駕車情形,並未發生危害,例如蛇行、車速異常等,不足合理懷疑有酒駕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