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玄觀點:追思羅瑩雪部長,完成未竟的社會改革運動

2021-04-1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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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歷程來看,訴訟事件本身不僅是對個案的正義伸張,其連帶引發後續的修法運動,對臺灣整體性別運動的推展助益良多。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羅瑩雪生前最關注的司法實踐及社會工作情形,才是能否真正促進平等、保護弱勢的關鍵,有待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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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女最佳利益」親權酌定方面,雖然司法院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裁判未成年人監護權歸屬情形統計,酌定親權歸屬母親的居多。但從判決實務觀察,發現仍有家庭暴力事件的子女親權歸屬仍酌定由加害人行使,並未引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推定施暴者不適任親權人規定,不符子女最佳利益。另外,上述司法院統計為裁判離婚部分,但協議離婚時的親權歸屬情形,歸屬母親的比例如何仍待性別統計資料之建構,凡此均有待司法依兒童權利公約及一般性意見的「兒童最佳利益」與「兒少表意權」原則落實改進。

在程序監理人行使方面,家事事件法明定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社會福利機構等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係為受監理人之利益,主張受監理人之權利,陳述監理人之意見,然目前實務運用程序監理人機制比例極低。但這不僅補足實體法抽象規範的不足,亦是實踐兒少表意權以保障其最佳利益的重要機制,讓孩子在重大生命轉折事件中有「參與」司法的機會,讓他們的聲音被聽見、權益被重視。因此,程序監理人機制的宣導、指引、專業人才庫及法院更積極的職權運用、家事調查官及訪視社工的專業能力訓練,有待檢討運作不佳原因並予以強化。

而近年頻傳的托育服務機構兒童受虐事件,雖然已強化虐童行為人及機構等責任,然而,各界關心的吹哨者保護方面,尚未有具體規範。政府曾信誓旦旦推動制定的吹哨者保護法草案仍未送進立法院,這是在兒童節過後,社會大眾應持續監督的議題。

哲人已遠,但社會議題永無止境。接力未竟的社會制度改革,在我們追思羅瑩雪部長同時,莫忘初衷,繼續努力。

*作者為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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