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慶餘專欄:不要濫用「政治責任」名義!

2021-04-12 07:00

? 人氣

交通部長林佳龍(右)為太魯閣號事故請辭,行政院長蘇貞自己不肯負政治責任,也不批准林佳龍辭呈,至於懸缺三個月的台鐵局長,當然繼續懸缺。(顏麟宇攝)

交通部長林佳龍(右)為太魯閣號事故請辭,行政院長蘇貞自己不肯負政治責任,也不批准林佳龍辭呈,至於懸缺三個月的台鐵局長,當然繼續懸缺。(顏麟宇攝)

台鐵東線普悠瑪號2018年十月才發生震驚全國的死亡十八人脫軌翻覆事故,這次清明假期第一天太魯閣號又發生半世紀多來死傷最慘重的邊坡滑落工程車撞擊事故,引起全球關心慰問。台鐵這類出軌撞擊事故接連不斷,不少交通各級首長也下台頻繁。問題是,下台理由如果只是概括承受式及政黨惡鬥式的要求負起「政治責任」,能解決任何問題嗎?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例如2018年才上台一個多月的交長吳宏謀被逼下台,位子還沒坐穏,憑什麼要概括承受普悠瑪事故責任?而接續吳宏謀上台的林佳龍積極有為,算是「能人在位」,這次太魯閣號事故又是包商不當操作機械且違約未設邊坡安全圍籬造成,該太魯閣號司機反應堪稱完美無瑕,事故純屬應變時間不足,林佳龍需要為此負起「政治責任」嗎?

通常,「政治責任」是政務官應負的職責。政治人物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刑法、民法上的責任。行政責任是對政策執行督導的責任,必須分層負責,大多為事務官責任。政治責任則是對所推動或所負政策「擔當成敗」的責任,與此無關之事自有專人負責,單位最高首長毋須「概括承受」。在歐美民主國家,就很少為了重大交通或槍擊爆炸等事故,要單位最高行政首長「概括承受」、負起「政治責任」下台。

誠然,民主國家有所謂的「問責制」。部會政策制定或執行失誤時,由更高首長向相關官員究責,犯錯者引咎辭職或被解僱下台,總統制國家做法大多如此。而內閣制(如英國西敏制)國家,內閣官員是由議會選出,並對議會負責,政策制定或執行失誤時,議會議員自然有權究責。上述二者都合乎「問責制」。

但從「問責制」角度看,台灣概括承受式及政黨惡鬥式的「負起政治責任說」,卻是不及格的。像立院交通委員會變更議程,四月七日要求交長及台鐵專案報告,林佳龍再次為事故道歉及強調會負起責任,也提出台鐵未來改革方案。結果多位藍委卻在場舉牌直呼「政府殺人」「蔡政府怠惰殺人」「蘇貞昌下台」等口號,完全是政治惡鬥!反而接獲林佳龍辭呈的閣揆蘇貞昌,同日表示「現階段以搶修、搶通為先,把善後做好也是負責任的表現,現在不談這個(接受辭呈)問題!」在以總統制為主的台灣,蘇林二人的表現較藍委合乎「問責制」精神多了!

值得探究的是,台灣明明是以總統制為主的國家,為何會興起要求政務官為與政策失誤無關之事負起「政治責任」下台的風氣?緣由是1977年國民黨北區知青黨部舉辦大專院校師生參觀國家建設活動,卻在蘇澳發生翻船意外,死亡32名師生,蔣彥士因是教育部長又兼知青黨部主委,決定引咎辭職,成為中華民國政務官首次為屬下計劃疏忽(如載師生的船乃非載人用的平底船,船邊沒有護欄,人數又超載,而且沒有救生圏救生衣、沒有提醒遊客安全事項,開船者也不是合格駕駛,是當天找不到正式駕駛,臨時拉來充數的,加上風浪太大,翻船意外於是發生)主動下台的第一人。

20190818-蔣彥士(右一)教育部部長任內,同副總統嚴家淦在總統府接受美國大使馬康衛贈送月球岩石,攝於1973年7月20日。(取自行政院新聞局@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蔣彥士(右一)是第一位為災難事故負政治責任下台的事務官。圖為蔣彥士在教育部部長任內,同副總統嚴家淦在總統府接受美國大使馬康衛贈送月球岩石,攝於1973年7月20日。(取自行政院新聞局@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蔣彥士原本不需下台,因為有負責接待的榮民工程處相關人員被起訴。所以他的引咎辭職,不但未引起社會責罵,他的「擔當勇氣」還引來不少讚賞之聲。其結果就是他在次年被提拔為總統府祕書長,接著又馬上被提拔為外交部長等。

與蔣彥士引咎辭職同樣知名的是黃昆輝1983年因豐原高中禮堂倒塌26人死亡,引咎辭教育㕔長;游錫堃2000年因八掌溪洪水4人死亡,辭行政院副院長。二人以此負起「政治責任」。結果二人也是一路仕途順遂。如黃昆輝在1981年擔任台北市教育局長,即因外雙溪放水(此事與他無關)造成15位高中師生溺斃請辭,當時台北市長李登輝卻批示慰留,後來李登輝繼位總統,黃昆輝更歷任黨政要職,如陸委會主委、內政部長、總統府祕書長、國民黨祕書長等。而游錫堃下台後更是兩度被阿扁晉任閣揆,任期之長居扁政府歷任閣揆之冠,阿扁甚至提拔他獲選執政黨祕書長,與總統「合作無間」。

蔣彥士、黃昆輝、游錫堃的負起「政治責任」下台,後來都證明「因禍得福」。因為不必下台而下台,固然可以緩解輿論及政界壓力,卻讓長官對他們更為同情激賞,化「不幸」為「大幸」。由此可見,反對黨強迫政務官為不屬其「政治責任」的事故下台負責,是何等濫用名義、強人所難,以致結果適得其反!

這次太魯格號事故,有兩種投書觀點吸引讀者注意,一種是如國家政策研究中心某人寫的:蔡政府面對邦交國雪崩斷交,外交部長吳釗燮不用負責;普悠瑪火車出軌事件,交通部長吳宏謀請辭被慰留,後來下台了仍被安排高薪職位;軍方演訓傷亡不斷,也未見國防部高官自動請辭。此次林佳龍部長雖強調請辭是最基本責任,但「政治責任」一詞在蔡政府中,竟已成瀕臨絕種的稀有情操。該辭職的當然不只林佳龍部長,經過一連串人命關天的人禍之後,作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蘇院長,是不是更該展現承擔政治責任的風骨?

另一種是如大學教授鄧鴻源寫的:民進黨立委許智傑在臉書發文,指「林佳龍辭職哪是負責,辭職是拍拍屁股走人不負責,有種就留下來把台鐵民營化,才是解決問題的最重要方法。」因為台鐵顯然有管理不善、與其它國營事業一樣官僚腐敗的問題,理應如同台汽、中鋼公司與中華電信一樣民營化,才能提升服務品質,減少災難事故。(註:即使仍是百分之百政府持股,也需採企業化經營,革除官僚習性。)

以上兩種觀點,前者要求政務官概括承受、辭職下台,負起「政治責任」;後者要求政務官擔當政策成敗、解決問題為先,履行「政治責任」。對於「政治責任」意義尚未分明的讀者,兩種觀點何者更具吸引力,就該看被評論的政務官及政府是否積極有為、「能人在位」了!

*作者為政治評論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