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女友離家,水電工攜兩幼兒燒炭3亡」,在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前,看到這則新聞,內心無比的沉重。當我們的社會福利與工作的主流與行政部門在大談「兒童權利公約」,但處於社會邊緣的家庭,因受不了情感、經濟或大人個人因素產生的種種壓力,把孩子當武器或談判籌碼,最後因為大人的自私,讓無辜的小生命來不及長大。這樣的悲劇,在實施「兒童權利公約」的台灣,頻頻發生,到底我們的兒少保護出了什麼問題?
這次的事件,主管機關不會有人被究責,因為高風險家庭及家暴都有介入,但是為什麼救不了孩子,理由很簡單,因為殘補式的兒童保護網,無法真正建構生命安全的防衛線。其實直白的講,最大主因是目前台灣兒少保護人力、安置機構和兒童寄養家庭出現數量的嚴重不足,第一線處理的社工在沒有資源可做後續支持下,因此沒有立即性危險,大部分就會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還是將孩子留在原生家庭。那怕接受安置服務,在安置期限滿後,還是要回到原生家庭。因為我們立法者總覺得家庭會改變,但是這些處於高風險或是在家暴風險的家庭,很多時候是以不變應萬變。台灣的兒保服務一直存在一個很弔詭的議題,那就是希望由親職教育課,來改變家庭對孩子態度,家庭—特別是父母,接受幾10個小時的課程就會改變嗎?因此在兒童接受安置後,必須返回原生家庭,這個服務制度設計,永遠都是社工員「心中最軟的那一塊」,因為服務終止後,個案會變得如何?不是社工可以去預設的?
「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我想是台灣在處理兒童權利公約前,政府和民間機構最需要去釐清的。傳統台灣社會「家長制」與父母決定一切等傳統家庭概念,讓人陷入的脈絡思維是「大人保護小孩」,產生綿密強烈的親子依附關係、而且在未成年的兒少,又有「監護人制」決定孩子的事務,在此思維中,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原則,將會在傳統家庭觀的枷鎖下,兒童的意願與意見將很難被正視在主流的價值中。
兒權公約第6條要求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保護弱勢兒童避免遭受生命威脅。因此,從每個小朋友出生,在食、衣、住、安全、健康等生活基本需求,就應該受到保障及滿足;政府也應該建立完善的兒童福利、醫療、衛生、勞動、司法保護等制度,提供每個孩子在良好的兒童照顧與保護措施的環境中成長。但是從年初到現在,有多少兒少的社會問題上了社會新聞版面,父母帶著子女自殺、被父母或找顧者施虐、被遺棄、小媽媽等…。
幼童及青少年悲劇,持續在社會角落上演,他們的悲慘命運多半始於原生家庭。這些被大人拋棄、傷害,甚至因此失去生命的兒童,以兒童人權的角度來看,他們的「生存發展權」不但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和維護,反倒被大人忽視、侵犯和剝奪,而受到遺棄、虐待,甚至失去了生命。這等等都顯示殘補式的社會福利,難撐起保障兒童生存發展權的大傘,也看見社會安全網的破洞。政府關心少子化議題,為了能提高生育,傷透腦筋,但卻對不適任的家庭或家長沒有策略,因此希冀立法者能為踐踏兒童生存與發展者,訂定更明確的法規與罰則,真正契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並且增加對兒童與少年保護的相關預算與人力配置,真正撐開與壯大兒童的保護傘。
作為一個社福工作者對於台灣願意推動「兒權公約」個人深表認同。雖然我們不是聯合國的一員,礙於國際現實的處境,透過立法院通過施行法,讓公約具有內國法效力的方式,來與國際公約接軌。在11月20日至24日,台灣將面臨「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將有國際專家,檢視我國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現況。但期待的不是只有一部法,而是能落實的執行。畢竟在兒童生存與發展保護的相關議題中,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作者為資深兒童福利工作者